如何执行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


当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判决,而且在法定时限内没有起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或者获得终审判决和裁定等明确最终判决结论的案件,进到执行程序,刑事判决必须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彼此帮助一同进行,而且接受检查机关的监督管理 。
第四编执行
第二百四十八条【执行的依据】判决和裁定当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
以下判决和裁定是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时限没有起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罪的裁定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定 。
第二百四十九条【没罪、免去刑事处分的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被告没罪、免去刑事处分的,假如被告在押,在判决后应当立即释放 。
第二百五十条【死罪令审签及死缓执行】最大人民法院被判和核准的死罪马上执行的裁定,应当由最大人民法院医生审签执行死罪的指令 。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内,要是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到期,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请示高端人民法院判决;假如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理应执行死罪,由高端人民法院请示最大人民法院审批 。
第二百五十一条【死罪执行及终止】下属人民法院收到最大人民法院执行死罪的指令后,必须在七日之内交货执行 。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应终止执行,而且马上汇报最大人民法院,由最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一)在执行前发现裁定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告发重要犯罪行为或是有别的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已经孕期 。
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终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务必请示最大人民法院医生再审签执行死罪的指令才能执行;因为前述第三项缘故终止执行的,理应请示最大人民法院依规改判 。
第二百五十二条【死罪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交货执行死刑前,理应通告平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管 。
死罪选用枪毙或是注入等方式执行 。
死罪可以在法场或是指定关押场地内执行 。
指引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理应验明正身,审讯有无遗言、信札,随后交货执行人员执行死罪 。在执行前,一旦发现可能有错误,理应中止执行,请示最大人民法院判决 。
执行死罪理应发布,不可示众 。
执行死罪后,到场书记员理应写出笔录 。交货执行的人民法院应该将执行死罪情况汇报最大人民法院 。
执行死罪后,交货执行的人民法院理应通告罪犯亲属 。
第二百五十三条【死缓、无期、刑期和拘留裁定的执行】罪犯被交货执行酷刑时,应当由交货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将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牢房或者其它执行机关 。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刑期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规将该罪犯提交牢房执行酷刑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交货执行酷刑前,剩下刑期在三个月以内的,由拘留所委托执行 。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
对未成年犯必须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酷刑 。
执行机关应该将罪犯立即收押,而且通告罪犯亲属 。
判处有期徒刑、拘留的罪犯,执行到期,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
第二百五十四条【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是拘留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
(二)孕期或者正在喂奶自身婴儿的女性;
(三)生活不能自理,可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要求情形的,能够暂予监外执行 。
对可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是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可保外就医 。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务必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档 。
在交货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货执行的人民法院确定;在交货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是拘留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是设区的市一级之上公安机关准许 。
第二百五十五条【监外执行程序】牢房、拘留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该将书面意见的团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可向确定或是准许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
第二百五十六条【监外执行的监管】决定或是准许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该将暂予监外执行确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觉得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将书面意见提交确定或是准许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是准许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确定进行重新审查 。
第二百五十七条【监外执行的停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收监:
(一)发觉不符暂予监外执行要求的;
(二)严重违反相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管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消失后,罪犯刑期没满的 。
针对人民法院确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牢房或者其它执行机关 。
不符暂予监外执行要求的罪犯根据行贿等非法行为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内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内死亡的,执行机关理应及时联系牢房或是拘留所 。
第二百五十八条【非囚禁罪犯的社区矫正】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规推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承担执行 。
第二百五十九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执行到期,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属单位、居所基层党建 。
第二百六十条【罚款的执行】被判处罚款的罪犯,到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理应强制交纳;假如因为遭受不能抗拒的灾难交纳的确有艰难的,能够判决降低或是免去 。
第二百六十一条【没收财产的执行】没收财产的裁定,不管额外可用或是单独可用,均由人民法院执行;在适当的时候,能够会与公安机关执行 。
第二百六十二条【对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的处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是看到了裁定时所没发现的罪刑,由执行机关移交人民检察院解决 。
被判处管制、拘留、刑期或是无期的罪犯,在执行期内确有悔过或是立功表现,理应依法予以减刑、假释时,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请示人民法院审批判决,并把建议书团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
第二百六十三条【对减刑、假释的监管】人民检察院觉得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判决不当,理应在接到裁定书团本后二十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改正建议 。人民法院理应在接到改正意见后一个月之内再次构成合议庭开展审理,做出最后判决 。
第二百六十四条【酷刑执行中错案、投诉的处理】牢房和其它执行机关在酷刑执行中,如果认为裁定有错误或是罪犯提出投诉,理应转请人民检察院或是原判人民法院解决 。
第二百六十五条【执行的监管】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酷刑活动是否合法推行监管 。一旦发现有违法的现象,理应通告执行机关改正 。
刑事判决的执行单位有人民法院、牢房和公安机关,依据判决结果的差异,承担不同的案子裁定执行,单位中间不可越权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酷刑活动推行监管,包含交货执行是否合法、变动执行是否合法和执行机关具体执行活动是否合法 。以上信息由小编整理编写 。
【如何执行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