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是否有探望权


离婚后 ,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 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 , 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望的方式分为逗留式探望和看望式探望 。逗留式探望是指在约定或者判定的时间内 , 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的方式 。探望人如果有固定的工作、稳定的生活、居住条件、具有在短时间内抚养、教育的经济收入和行为能力的 , 可以采取逗留的探望方式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 , 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 ,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协助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 妨碍权利人探望子女的 , 探望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对探望权不履行义务的 , 可以强制执行(拘留或者罚款)人民法院在具体执行探望权时 , 应当注意强制执行探望权的特殊性 , 遵循以下原则 , 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 减少因父母离婚给子女带来伤害为原则;依法执行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 也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 , 变更抚养权主体以约束探望协助人 。禁止对子女强制执行 , 给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权时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 前者作为探望权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能因权利行使被终止而被抵销 。探望权人在遇到特殊情况 , 如长期出差、患病住院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 , 与子女一时产生隔阂不方便或不能按规定行使权利时 , 可以委托他人行使探望权 , 受托人可以是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 权利人的亲属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朋友 , 受托人本人应符合作为探望人的条件 , 并应依法正当合理地行使权利 。父或母探望子女 ,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 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 , 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是否有探望权】中止事由: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探望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 , 包括民事侵权和犯罪 , 或者教唆跳板子女与直接抚养人的关系而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的 。只有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探望权行使 , 一是当事人单独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中止间接抚养一方的探望权 , 二是当事人在履行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过程中 , 请求中止权利人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 , 依法作出裁定 。探望权的恢复行使是指被依法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中止事由消失后 , 权利人重新有权对子女进行探望的行为 。请求恢复探望权的主体是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 , 在特定情形下 , 直接抚养或者法定监护人也可以处于维护子女利益的考虑向人民法院申请权利人恢复行使探望权 。请求恢复探望权的程序须依诉讼解决 ,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 , 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