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这两个时期分别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质保期和保修期的区别如下:
1、依据和性质不同
质量保修期的概念来源于国务院2000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保修期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有最低期限的明确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质保期来源于建设部、财政部2005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质保期可由承、发包双方在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自主约定,而仅仅是规定了约定的质保期不得超过24个月 。
2、质保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3、质保期与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不同
质保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 。而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4、当事人对于质保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5、与质量保证金的关联不同
6、期满的效力不同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

什么是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这两个时期分别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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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这两个时期分别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什么是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这两个时期分别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
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第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
第十条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
第十一条
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 。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
第十三条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
第十四条
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限 。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