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该房产应如何分割 离婚时房子有一套还在按揭如何分配


丁某、张某夫妻于2003年8月在某小区买了一套150平方米的房屋 。房屋总价款为80万元 。俩人首付20万元,剩下60万元办理了20年按揭借款 。银行月供款系俩人用薪水一同付款 。2005年1月俩人搬入新房并取得了房产证 。2006年6月,丁王俩人因三观不合,夫妻感情破裂 。彼此协商离婚时就该套房产归属一直不能达成一致 。
争议焦点:该房产应如何切分?
房产律师解释:
该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管由哪一方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均应由该方给予另一方房产价值一半的赔偿 。因而,如果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房产归属难题,该房产的分割并不困难 。例如由一方获得房产付款对方赔偿金并承担银行剩下负债即可 。
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而通过起诉处理房产归属的,由于该套房屋尽管获得了房产证但尚未还清借款,银行对该房屋具有质押权,故一般觉得此类房屋属于尚未取得彻底所有权的房屋 。法院一般不会对房产的所属立即做出判决,而是裁定该房屋归一方应用(一般是登记的产权人即贷款人),并告知当事人在还清银行借款,涂销预告登记后再通过起诉处理房屋产权的所属 。
特别提醒:
在中国国内大家一般习惯地把预售商品房抵押借款称为按揭借款 。其实,那只是使用了我国香港所采用的按揭一词,就其法律特性来讲,并不具备按揭之实 。香港地区所采用的按揭一词是指,在贷款人没有还清银行借款以前,房屋的所有权归借款银行全部,借款人在还清银行借款以后即通过回赎的方法从银行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但在国内,按揭借款实质上是一种由分阶段确保和质押所担保的银行借款 。在商品房的买受人在向银行借款时,最先由开发商向银行给予分阶段确保,在买受人获得房产证并就房产为银行设置质押以后,开发商的保证责任完毕,这时假如买受人不能还清银行借款,银行能够行使抵押权,就房屋出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而,将内地的按揭借款称为房屋抵押贷款更加当之无愧,但是出于大家的习惯,这书中仍使用了按揭借款这一约定俗成的观点 。
【争议焦点:该房产应如何分割 离婚时房子有一套还在按揭如何分配】针对按揭选购的房屋,在没有还清银行借款前,假如开展房产过户,需要由贷款人通告做为质权人的银行,在取得银行的同意后方可办理 。而要是没有通告银行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房地产主管部门是不予办理房产过户的 。实践中银行由于担心借贷人偿还能力减少,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一般是不允许办理转按揭和房产过户的 。这便增添了按揭房屋切分里的难点 。根据以上原因,在离婚诉状中为维护做为善意第三人的银行权益,避免造成新的争夺,法院一般不会对未还清借款的按揭房屋作出产权上的分割,只裁定房屋由哪一方优先定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