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桥下散步时,捡到手机,多次套取手机密码,获得后转出7000元

微信|桥下散步时,捡到手机,多次套取手机密码,获得后转出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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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下散步时 , 捡到手机 , 多次套取到手机密码为“112233” , 开机登录后 , 将微信零钱中7000元钱转到自己手机 , 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

廉某某 , 只有小学文化 , 苗族人 , 2021年7月11日晚上20时许 , 廉某某在县城大桥下散步时 , 在大桥附近人行道的凳子上捡到被害人江某某遗失的一部OPPO手机 。 廉某某将捡来的手机带回自己家中后 , 多次套取手机密码 , 没想的是 , 居然真被廉某某试出手机密码为“112233” , 廉某某登录进入了手机系统后 , 在微信零钱中发现有7000元钱 , 廉某某试出手机的微信支付密码也是“112233” , 遂将7000元钱通过扫描自己微信收款码的方式转到了自己的微信账户中 。
2021年11月4日 , 廉某某主动到公安局机关投案自首 , 将捡到的OPPO手机交给了公安机关 , 并向公安机关退缴了全部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7000元 , 公安机关将OPPO手机和人民币7000元发还给了被害人江某某 , 江某某对廉某某表示谅解 。
本案的法律问题 , 廉某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释案说法 , 廉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

盗窃罪 ,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
本案中 , 廉某某捡到手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的 , 系不当得利行为 , 应当返还被害人江某某 。 如果廉某某在江某某索要手机不归还的情况下 , 可能涉嫌构成侵占罪 。
廉某某将江某某手机微信内7000元钱转到自己手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 廉某某为了达到自己占有财物的目的 , 套取手机支付密码后 , 将7000元转至自己手机 , 该7000元相对于江某某来说 , 江某某并不知情 , 廉某某使用的是秘密手段 , 因此 , 构成盗窃罪 。
廉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 并归还了手机、7000元钱 , 取得了江某某的谅解 , 最终检察机关对其作不起诉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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