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的法定程序是什么,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三日内,向该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听证的请求 。这里的“三日内”是一个固定期限,本法没有作出可以延长的规定 。


2.行政机关在听证的七日前,应当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在行政组织听证之前,应当给当事人以必要的准备期限,本法将这一期限规定为七日 。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在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的义务 。


3.一般情况下,听证程序应当公开举行 。但是,本法也规定了几种例外情况,即出于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需要,凡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程序,不公开举行,不予公告,不允许无关人员旁听,也不允许新闻工作者进行采访报道 。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为确保听证程序的公正性,本法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该行政机关内熟悉相关业务的、非本案调查人员的工作人员主持 。如果当事人对主持人有异议,那么他有权申请该主持人回避 。如果行政机关认为当事人的异议申请成立,则应该另行指定听证程序的主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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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程序,也可以委托他人参加听证程序 。参加听证是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自己行使这一权利,亲自参加听证程序,自己进行陈述、辩解、反驳和辩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自己去行使这一权利,由他人代理自己参加听证程序 。当事人如果委托他人代理,则需履行法定的委托手续;代理人代理他人参加听证,则需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也就是说,听证程序中当事人的代理人必须有合法的代理权 。关于代理人的人数,本法规定限于一至二人 。


6.举行听证时,当事人有权与调查人员进行辩论和质证 。在听证程序中,针对调查人员提出的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以及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的建议,当事人有权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反驳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有权与调查人员进行辩论、质问和对证 。


7.对于整个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准确无误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将笔录交予当事人进行审核,如果当事人认为笔录中关于其陈述、申辩和反驳等内容的记载,与其自己所述的内容不符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当事人经审核笔录认为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 。

听证的法定程序是什么,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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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听证的法定程序是什么,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