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 独生子女证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

【镇 独生子女证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
1、独生子女证书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 , 并报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符合条件的 , 应当颁发独生子女证书 。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 , 可申请《独生子女证》:
(一)夫妻生完孩子后不再生育 , 其子女在十六岁以下 。
(二)夫妻收养子女后不再生育 , 子女在十六岁以下的 。
(三)夫妻原计划生育的两个孩子 , 一个意外死亡 , 另一个不到16岁 。
(四)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岁的孩子 。
(五)夫妻离婚前生过孩子 , 离婚时由自己抚养 , 孩子不满十六岁 。
(6)再婚夫妇一方生过孩子 , 另一方没有孩子 , 现在家里只有这个不到16岁的孩子 。
(7)再婚夫妇再婚前 , 双方都有一个孩子 , 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 , 现在家里只有一个不到16岁的孩子 。
(八)经批准可以生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 , 现家庭子女年龄在十六岁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