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怀前男友孩子男子愤而离婚,怀孕期间离婚的条件

【妻子怀前男友孩子男子愤而离婚,怀孕期间离婚的条件】
案件回顾:妻子怀了前男子愤怒离婚
张(男)和李(女)于2005年11月结婚 。次年2月,在体检中,张发现李怀孕了5月 。在王的反复询问下,李承认婚前与前任有关系,导致怀孕 。张觉得李欺骗了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消除与张的夫妻关系,李不同意离婚 。
争议焦点:男性能否在怀孕期间诉讼离婚?
本案的重点是女性在婚前与他人发生关系,男性在婚后怀孕期间是否可以起诉离婚 。在这方面,审判中有两种不同的建议:
一项建议认为,婚姻法要求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离婚 。在这种情况下,李仍在怀孕期间,张的离婚要求不应被审理 。
另一种建议是,他不能肯定自己对《婚姻法》上述规定对男性起诉权限的限制有所了解 。此外,《婚姻法》还要求,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男性离婚的要求,不在此限制 。本案中,李某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并向张某隐瞒上述事实,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 。张某诉讼离婚,属于确需审理男性离婚要求的范畴,应予以审理 。是否允许离婚取决于夫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 。如果夫妻关系确实破裂,经协商失效,应允许离婚 。
律师声明:怀孕期间离婚的条件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妇女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甲方的离婚要求的,不限于此 。上述法律规定展示了在特殊时期对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独特维护 。由于女性在上述期间身心虚弱,如果男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也会对女方的健康、胎儿和婴儿的健康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 。因此,法律限制了男方在此期间的起诉权 。
但是,法律在特殊时期对男性起诉权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的 。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男性离婚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女性在怀孕期间与他人通奸;
(2)女性小产后,身心健康已恢复;
(3)男性受到虐待,难以忍受;
(四)一方对另一方有危害生命、生命安全等情形的 。
因此,如果女性婚后与他人通奸,男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审理 。因为女性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与他人通奸,违背了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是对夫妻关系的巨大破坏 。在这种情况下,再次限制男方的离婚起诉权显然对男方不公平 。
在这种情况下,李某不是在婚后,而是在婚前与他人发生关系,导致怀孕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指出,男女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与婚后私人行为不同,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关系还没有建立起来,双方都没有造成夫妻之间的法律义务 。婚前同居只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
因此,妇女因婚前与他人发生关系而怀孕的,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解决 。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