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先受偿权,债权受偿顺序及处理?

享有 。
建设工程解释规定,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合同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该规定原则上排除了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的优先受偿权 。
在发包人同意或认可挂靠存在的情况下,挂靠人是实际承包人,被挂靠人是名义承包人,两者与发包人属于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因此挂靠人不会被排除,其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 。

关于优先受偿权,债权受偿顺序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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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受偿顺序及处理?
在民事执行的债权中,根据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可分为优先债权与普通债权,优先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
以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为例,参与分配债权的受偿顺序为:
【关于优先受偿权,债权受偿顺序及处理?】(一)处置抵押财产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优先权案件的执行费、诉讼费、评估费等);
(二)商品房买受人的购房价款;
(三)建设工程价款;
(四)设定抵押前欠缴的税款、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五)抵押债权;
(六)普通债权案件的诉讼费、执行费;
(七)普通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