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税款是为了确保税金平衡进库的一种方式 。现行标准税收法律要求,必须预缴税款的税收有:按季(月)预缴的所得税;按季(大半年)预缴的房地产税、城区土地税按月(季)预缴的土地增值税等 。按月(季)申请的纳税期限是月度或每季度终结后巧日内(节假日日延期) 。
税总〔2016〕17号公示第七条预缴税款的测算
(一)经营者租赁房产适用一般计税方式计税的,依照下列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价税合计销售总额÷(1 11%)×3%
(二)经营者租赁房产适用简单计税方式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依照下列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价税合计销售总额÷(1 5%)×5%
(三)个体户出租住房,依照下列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价税合计销售总额÷(1 5%)×1.5%
【税总〔2016〕17号公告第七条预缴税款的计算 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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