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悲剧身亡,不仅给死者家属增添了精神上的痛苦,且家庭成员的死亡,导致家中将来收入的降低,实质上直接给亲属增添了经济上的损害,如何来弥补这部分财产损失,这便是文中所需解决问题――交通事故案件中死亡赔偿金的赔付 。
死亡赔偿金的赔付
【交通事故案件中死亡赔偿金的赔偿 交通事故索赔指南:死亡赔偿金的赔偿】一、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子可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依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纪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失赔偿项目和标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第一款第(五)项更明文规定了“导致人身损害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子可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付项目和标准测算” 。
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最大法院的法律条文依据客观计算方式,以定型化赔付方式来决定死亡赔偿金的赔付标准和赔偿期限,具体为:60岁以下的,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付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纪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三、怎样选中受诉法院
死亡赔偿金是依据受诉法院地的标准测算,因而受诉法院地的选择与死亡赔偿金的金额有紧密联系 。按照民诉法的法院所管要求,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当事人在起诉前可查看本地统计部门的数据统计,挑选标准强的法院所在地法院所管更加有益,在挑选受诉法院时同时需考虑诉讼的成本,如路程近远、赔付标准的差别占比、在本地起诉是否便捷、地区性维护等因素给予充分考虑 。
四、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适用难题
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差别造成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的显著差别,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是不是以逝者户口来区分适用是城区标准或乡村标准?实践中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应当以户口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依照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测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测算 。小编认为以户口而定标准是不公平的,也不符法律条文的本意 。最大法院法律条文确立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缺失说”理论,确定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的减少的赔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城乡就业或是安居、定居的状况以及广泛,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得人并无什么不同,因而,小编认为以逝者经常居住地做为可用城区标准或乡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符合实际,也很符合法律本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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