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有哪些,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有哪些,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年满18周岁的公民 ,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 , 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 , 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有哪些,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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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一般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以下两种:
1.原始取得
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 , 包括先占、生产、收取孳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 。
2.继受取得
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 。如买卖、赠与等方式 。
动产所有权取得的五种特殊方式:
 1.收取孳息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 孳息所有权一般由原物所有人取得;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的应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
2.遗失物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以及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 , 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 , 归国家所有 。
3.无人继承的遗产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 , 归集体组织所有 。
4.先占
先占是指有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物的事实 , 即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
5.添附
添附 , 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结合或因加工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 , 从而引起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包括附合、混合、加工三种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