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微信的电商梦,被美国“恶名市场”榜单给圆了?( 三 )


而谷歌的主要营收竟然又都来自于广告 , 美国地区之外的谷歌网站不上“恶名名单”岂不是天理难容 。
看到这里终于明白了 , 抬头的那个ECOSYSTEM的伏笔在这里 。
既然是“生态” , 那自然大市场中还有小市场 , 那自然给小市场点名了 , 又可以再给大市场点个名 。

其罪三: 俗话说 , 能力越大、责任越大 。 既然微信十几亿用户 , 每年有这么多成交 。 在USTR看来 , 那微信应该要担当一点责任吧 。
可微信居然推脱 。
USTR说 , 版权所有者希望微信能够更多去调查和促进假货在体系内的问题 。 微信却说 , 因为隐私和数据保护法的原因 , 在特定情况下不能暴露信息 。 但是 , 版权所有人表示 , 他们只希望微信提供其他电子商务公司在相同法律下提供的信息共享 。
为什么不能做到呢?
因为微信根本就不是电子商务公司啊 。
微商的朋友圈和群聊记录是私域流量 , 属于微商自己 , 腾讯如果要越权去帮助品牌方审查朋友圈有没有卖假货 , 那隐私法自然不能绕过它;小程序的服务器和网站一样 , 在运营者手里 , 如果腾讯可以去帮品牌查小程序的内容 , 那真是通了天了;公众号被停运后 , 还能重新做起来的强人 , 则扳着手指头都能数清楚 。
USTR指责微信不能和其他电子商务公司一样 , 根本就是拿一个不可能的标准来要求一家以私域流量为主的社交媒体公司 , 让前者承担不可能承担的责任 。
所谓市场二字 , 从来都是一个公域属性的东西 。 将一个无法直接搜索到商品的APP , 定义为假货市场 , 匪夷所思 。
不仅是微信 , 这在新进榜单的“速卖通”里 , 同样可以看到USTR“勉为其难”的影子 。
在陈述部分的开头 , USTR说阿里巴巴是在电子商务领域中 , 被认为是拥有一些最好的防伪流程和系统 , 且有极大改善的沟通渠道 。 尽管努力值得赞美 , 但是版权持有人发现 , 在速卖通渠道商出现了假货 。
USTR认为 , 速卖通出现这类的问题 , 主要原因是处罚太轻……
资料显示 , 速卖通的保证金价格大约在1万-5万 。 即便如此 , 很多三四线的淘宝小商家也不敢进驻速卖通 。 或许这个方案并不完美 , 却肯定不是最坏的方案 。
如果速卖通保证金看齐天猫 , 最后必然导致整个产业生态的变化 , 最后受损的人依然包括消费者 。 USTR不如直接宣布所有C2C电商都得进黑名单得了 , 这样来得更直接一点 。
而且这“判词”的表述也露着怯 , 如果一个公司已经拥有了最好的流程和系统 , 它依然是恶名市场 , 那你还期待这家公司做什么来摆脱恶名呢?
当然 , 在USTR中除了知识产权利益 , 其他的一切社会因素 , 都不在USTR的脑海里 。 毕竟这份榜单明确说明了 , 这只是针对假货的榜单 。 但他们或许忘记了 , 这份榜单的名字叫做“臭名昭著”的市场 , 并不叫“不完美”的市场 。
没有一个头脑清醒的国家 , 不想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市场 。 在知识产权的问题上 , 我们或许并不完美 , 还有很多路要走 , 但没有人需要或会接受一张带有羞辱性质、双重标准的单边立场报告 。
如果将所谓知识产权持有者的潜在利益维度放到最大 , 脱离社会的发展条件 , 将潜在利益侵害的可能性降低到一尘不染 , 才能够免于被称作“臭名昭著” 。 市场地位上的强者站在一个自以为是的真理上 , 指责其他所有的利益方 , 都是想借此发不义之财的、是邪恶的市场 , 那这个“臭名昭著”头衔的背后 , 便是赤裸裸的霸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