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爱凌|顶流不是想用就能用:解读“冰墩墩”的知识产权保护罩


随着北京冬奥会的开幕 , 冰墩墩雪容融成了最抢手的顶流 , 一些商家也打起了它们的主意 。 2月14日 , 2022北京新闻中心召开的专场新闻发布会便通报了全国首例侵犯北京冬奥吉祥物形象著作权刑事案件 。 同一天 , 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也通报称 , 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 , 已驳回一批商标注册申请 。 据了解 , 奥林匹克标志同时受到《特殊标志保护条例》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双重保护 , 保护范围和力度较大 , 实现人手一墩 , 仍要注意产权保护 。
擦边吉祥物有风险
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汤兆志2月14日介绍 , 近期 , 北京快侦、快诉、快判了一起制售盗版冬奥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玩偶案 , 犯罪嫌疑人任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 , 成为全国首例侵犯北京冬奥吉祥物形象著作权刑事案件 。
打擦边球蹭热度的商业行为不止一例 , 例如近日 , 重庆市就立案查处了当地首例销售定制吉祥物冰墩墩蛋糕的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案件 , 经调查 , 当事人已经以248元单价 , 售卖出两个冰墩墩蛋糕 , 获利136元 。
奥运会吉祥物属于奥林匹克标志 , 除了享有著作、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以外 , 还受到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特别保护 。 未经标志权利人许可 , 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而使用这些标志 。
如何界定哪些使用行为涉嫌侵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肖志远告诉北京商报采访人员 , 是否经过权利人的许可 , 是判断是否侵犯吉祥物知识产权的重要标准 , 未经许可自制并售卖吉祥物造型的蛋糕或者含有吉祥物造型的服装 , 均属于侵犯奥运标志的行为 。
那么 , 哪些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四级高级法官左慧玲介绍 ,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在13种所列情形下 ,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 不向其支付报酬 , 其中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 , 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等 。 但应当指明作者名称、作品名称 , 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 , 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
近日 , 北京冬奥组委也发布了冰墩墩的使用规范 , 分为商业使用和非商业使用两种 。 在商业使用方面 , 北京冬奥组委明确 , 未获北京冬奥组委的许可 , 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称 。 而在非商业使用方面 , 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非商业使用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 。
据悉 , 获得许可的使用人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签署的承诺以及北京冬奥组委制定的技术规范使用冰墩墩 , 不得实施任何侵害北京冬奥组委知识产权的行为 , 也不得协助任何第三方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其与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等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
这些商标注册无效
除了制售产品 , 更有人恶意抢注商标 , 谋取不当利益 。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告称 , 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商标法》等规定 , 对第41128524号冰墩墩、第62453532号谷爱凌等42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对已注册的第41126916号雪墩墩、第38770198号谷爱凌等43件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 。
运动员姓名为何也成为了商标保护的对象?肖志远解释称 ,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 , 申请商标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 且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 而姓名权和肖像权等就属于在先权利的范畴 。 谷爱凌的姓名随着冰雪运动比赛以及相关媒体的报道 , 为公众广为知悉 , 其本人是公众人物 , 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事实 , 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合理避让谷爱凌商标 , 未经谷爱凌本人同意对其姓名谷爱凌进行商标注册的行为 , 有违诚信原则 , 有商标恶意注册的嫌疑 , 相关商标申请应被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