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劳务派遣单位数量的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 。很多用人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同工同酬和待遇不同的问题更加突出 。因此,国家应该完善原有的法律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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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务派遣规定2020是什么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派遣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劳务支付事实发生在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劳务派遣最显著的特点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是分离的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工方式,有利于用人单位降低用工成本、劳动管理成本和劳动争议 。对于劳动者来说,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和充足的社会保障 。但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为了单方面追求自身利益,以各种方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比如自行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对员工进行“卖”和“买”的行为,从而改变用工方式,规避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或者拖延或降低派遣人员、不为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人员的报酬等 。针对劳务派遣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劳动合同法》成立了一个专门的部门,负责整理:
1、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 。
该规定旨在规范劳务派遣市场秩序,严格限制劳务派遣单位准入,增强劳务派遣单位的资金实力 。
加强对派遣劳动者的保护 。为防止部分资金实力较差的公司进入劳务派遣市场,扰乱劳务派遣秩序,
剥削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
(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目前实践中,很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与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协议期限一致,因此劳动协议的完成意味着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者处于失业状态 。因此,为了稳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增强被派遣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感,防范劳务派遣指令 。
以短期合同的形式规避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定期劳动合同 。
(三)被派遣劳动者不工作时,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劳动者报酬 。
鉴于临时性、辅助性和季节性工作,劳务派遣协议通常是短期协议,难以保证劳动者的长期固定工作 。劳动服务协议履行后,劳动者往往处于失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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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为确保劳动者失业时不陷入困顿,《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失业期间,派遣单位应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被派遣劳动者 。
(4)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扣除用人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
目前在实践中,劳动者一般不知道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劳动报酬数额,用人单位一般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因此,很多劳务派遣单位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拔鹅后的毛”,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扣除用人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告 。
酬,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 。
(5)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
我国目前的劳资环境,注定了在确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中以及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派遣劳动者一直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因此为了防范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借助其强势地位,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向劳动者收取费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
2、强化了对实际用工单位的约束,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
(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
3、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禁止差别对待 。
由于从法律关系上来说,被派遣劳动者并不是用工单位的职工,和用工单位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很多实际用工单位便以这种身份差别,不加遮掩地在被派遣劳动者和自己职工之间推行同工不同酬,而且认为这种同工不同酬是分配方式多元化和劳动力市场化的必然结果 。具体来说:
(1)政策允许企业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按劳分配只是分配方式之一;
(2)劳务派遣用工的报酬一般由市场需求决定,这是劳动力市场化的表现 。
而劳动用工的报酬一般根据企业的经营绩效决定 。因此决定因素的不同,必然导致获取报酬的数额不同 。以分配方式多元化、劳动价值市场化为由推行同工不同酬,对不同身份的劳动者实行差别对待,这种以身份定酬而不是以岗定酬的做法,
其实质并不合理,从效果上来说,会对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造成严重挫伤,从法律上来说,既是对宪法赋予公民平等权的一种公然侵犯,也是对劳动法中规定同工同酬的一种严重违反 。鉴于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从而否定用人单位在此方面实施差别对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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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务派遣岗位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
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不断扩大劳务派遣用工岗位,更有甚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将劳动用工转为劳务派遣用工,逃避劳动法规定的义务,诸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或者为了“消除”同工不同酬现象,在某类岗位全部实行劳务派遣用工,从而既降低了劳务工劳务报酬,又使得劳务工没有比较的对象 。针对这些滥用滥用劳务用工形式的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岗位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从而将劳务派遣用工定位为劳动用工的一种补充,避免其无限扩大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
5、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对于劳务派遣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存在很多漏洞,因此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逃避法律义务,便利用劳务派遣的漏洞 。诸如自行设立劳务派遣公司,把单位内部长期固定的正常劳动岗位,转为“劳务派遣”岗位 。将这些岗位的劳动者,转变为由劳务公司派遣 。这种“自卖自买”的方式,其结果就是,劳动者还是那些劳动者,但是收入却大幅降低,劳动强度却有所增加,或者劳务派遣用工实施的岗位扩大化,或者在很多情况下使得用人单位逃避了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对于这种行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玉教授认为,根本没有履行的、以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为目的的“劳动派遣”,应当从根本上否认其效力 。即使白纸黑字的合同,也并不一定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法律文书 。认定劳动者与真正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才是对劳动者的保护 。鉴于此,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从而禁止这种“自卖自买”,侵犯劳动者权益,规避自身义务的行为 。但是由用人单位的关联方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向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属于本项禁止之范畴?我认为应当属于 。从立法本意考虑,本项之规定,在于禁止用人单位通过“自卖自买”这种方式,转化劳动者身份,盘剥劳动者利益,逃避自身法律责任的恶劣行为 。因此,禁止用人单位通过关联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符合此立法本意,所以在此应对“用人单位不得设立”作扩大解释 。
【劳务派遣合同范本 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计划】6、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否违反了责任自负之原则?这种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又是什么?这在理论上仍有争议 。
但是这种连带责任的规定,无疑反映了立法者对劳务派遣用工的主观态度,即必须加强管理,必须对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严格约束,必须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应该作为劳动用工的一种补充形式而非用工的主要形式 。因此对用工单位来说,立法者的态度,法律在此的规定,应该仔细考虑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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