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时效变三年了,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

基本事实
2015年7月27日,臧某某因右脚踝外伤后肿痛,入院行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半年后,臧某某去医院做内固定(俗称钢板)取出 。两年多后,臧的右脚踝不时出现肿痛 。2018年8月,臧某某前往上海某医院就诊 。他接受了“右踝关节融合术以获得髂骨”,并被诊断为“右踝关节骨关节炎” 。在上海某医院住院期间,臧某某从主治医生处了解到,他的骨关节炎可能是在某医院手术未达到治疗标准所致 。
【担保时效变三年了,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饱受多年伤痛之苦的臧某某感到无比愤怒,并以诉状起诉了一家医院 。根据相关医疗协会的鉴定,医院存在不良医疗行为,不良医疗行为是造成臧某某目前右踝关节功能障碍的主要因素,臧某某构成8级残疾 。在庭审中,医院辩称治疗发生在2015年,而臧在本案中主张权利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
泗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义务人 。臧某某作为患者,并不知道术后感染和创伤性关节炎与医生的医疗行为有关,符合普通人的认知 。直到去了上海的一家医院,他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因此,诉讼时效最早从2018年7月22日起计算,至臧某某于2019年3月7日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未满 。根据医生过错和臧某的损失,决定由某医院承担臧某损失赔偿责任的70%,赔偿臧某319,815.01元 。
法官的陈述
民事案件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 。一般来说,普通时效为三年 。但《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对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此外,我国法律还规定,诉讼时效最长为二十年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时效期限是合法的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法第19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诉讼时效期间、计算方法、中止和中断的原因、当事人事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等达成的协议,属于无效行为 。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
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二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第三,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 。
判断权利人“知道”还是“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明知”是指权利人主观上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 。而“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推定,是指权利人基于客观情况,根据权利人的智力、知识和生活经验,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但因自己的过错而不知道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假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 。
对于接受医疗等专业技术领域服务的当事人来说,虽然客观上可能会因该专业技术领域服务中存在的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但当事人本身并不具备医疗等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知识,也不应该根据自己的生活经历来了解自己的权利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或者侵权结果出现时,不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时效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