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开通创业板新规 创业板股票退市新规定

8月24日,首批创业板注册制企业将上市交易 。昨日,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在回答采访人员关于创业板改革和注册制试点的提问时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及时总结评估科创板和创业板试点经验,统筹规划其他板块注册制实施,做好全市场注册制改革准备,分阶段稳步实现注册制改革目标 。
接受365家企业
创业板首次上市申请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8月19日,深交所已受理365家公司在创业板首次上市申请,证监会同意注册23家公司,首批18家首发公司完成认购 。截至8月19日,深交所已受理365家公司创业板首发上市申请,证监会同意注册23家公司,首批18家首发公司已完成认购 。截至6月29日,已有96份再融资申请和3份并购申请转深交所审核 。
目前,创业板试点注册制首批18家企业已完成发行询价和认购 。18家公司的市盈率在19.1倍至59.7倍之间,平均为39.3倍,中位数为37.9倍,总体符合市场预期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关注后续投资制度的落实情况,指导交易所及时评估,必要时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同时,进一步加强保荐、定价、承销等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合规管控,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相关负责人表示,创业板改革制度完善了创业板的交易机制,同时适用于增量公司和股份公司,有利于提高创业板整体定价效率 。一是IPO前5个交易日没有涨跌幅限制,此后每日涨跌幅限制为20% 。股票的日涨跌幅限制从10%放宽到20%,相关基金也实施了20%的涨跌幅限制 。二是新股上市首日可纳入融资融券标的 。优化再融资机制,引入市场化协议申报,允许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参与再融资放款 。三是优化临时交易暂停制度,引入盘后定价交易,增加价格笼子机制 。
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三项措施
针对市场对创业板如何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关注,相关负责人表示,创业板改革要充分借鉴科创板改革经验,全面优化严格执行退市制度,形成“进与出、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机制,着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
具体包括:一是简化退市程序 。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直接终止应退市企业的上市,大幅减少退市时间 。二是优化退市标准 。引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营业收入、市值、规范运作等退市指标 。并取消退市指标等单项连续亏损 。三是严格执行标准 。防止企业为避免退市而粉饰报表、操纵审计意见 。同时,建立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强化风险警示 。股份公司实施新退市制度的过渡期已经确定 。原则上,从2020年作为第一个会计年度开始,适用新的财务退市指标 。但在新规发布前,上市公司已触及原退市标准,或2019年年报触及原标准暂停或终止上市的上市公司,继续适用原标准暂停、恢复或终止上市 。目前,乐视、金亚科技和千山制药机械已决定终止上市,天翔环境
一是推动出台证券集体诉讼司法解释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以投资者保护机构为特别代表的诉讼采取“默示参与、明示撤回”的模式 。证监会同步发布《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 。下一步,我们将抓紧推进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实施 。
二、推动出台创业板改革试点注册制司法保护意见 。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创业板案件集中管辖、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妥善处理创业板改革新旧制度衔接等司法政策,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8月19日,广东省高院也发布了创业板改革专项司法保障文件 。
三、加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5月15日,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正式挂牌成立 。这是第一家全国性的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组织 。其将接受投资者等当事人的申请,为投资者提供专业、高效、便捷的调解服务,帮助广大投资者妥善化解证券纠纷 。
另外,证监会正在按照新《证券法》的要求,研究制定欺诈发行上市责令购回等制度规定,推动最高人民法院修订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案件司法解释,进一步便利投资者维权 。
文/本报采访人员 刘慎良 统筹/余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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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创业板与科创板的不同定位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定位上,改革后的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科创板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突出硬科技特色,发挥好示范作用 。
下一步,证监会将在实施创业板各项改革措施的同时,支持科创板尽快形成一定规模,树立良好品牌和示范效应 。支持科创板在基础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推进产品和交易机制创新,提高科创板投融资的便利性,更好发挥“试验田”作用,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协调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