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国家网信办拟规定: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辟谣机制


据中国网信网28日消息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称《规定(征求意见稿)》) , 《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 ,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 , 发现深度合成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虚假信息的 , 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辟谣措施 , 并将相关信息报网信等部门备案 。
《规定(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五条 , 主要规定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
一是明确了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总体要求 。 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深度合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 , 以及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活动 , 适用本规定 。 明确深度合成技术、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等概念的含义 。 明确国家网信部门、地方网信部门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的基本要求 。 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 。 强调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 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 。
二是明确了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 。 要求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信息内容管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等管理制度 , 具有与新技术新应用发展相适应的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 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 , 并对使用者依法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 加强内容管理 , 采取技术或者人工方式对输入数据和合成结果进行审核 , 并建立健全相关特征库 。 加强技术管理 , 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 。 提供涉及生物识别信息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模型、模板等工具的 , 应当自行开展安全评估 , 预防信息安全风险 。 加强训练数据管理 , 确保数据处理正当、合法 , 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 。
三是明确了深度合成信息内容标识管理制度 。 要求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使用其服务所制作的深度合成信息内容 , 通过有效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 , 依法保存日志信息 , 使深度合成信息内容可被自身识别、追溯 。 对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的深度合成信息内容 , 应当使用显著方式进行标识 , 向社会公众有效提示信息内容的合成情况;对其他深度合成信息内容 , 应当提供进行显著标识的功能 , 并提示使用者可以自行标识 。 发现应该进行显著标识而未显著标识的 , 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 , 按规定作出显著标识后 , 方可继续传输 。
四是明确了监督管理相关要求 。 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深度合成应用程序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 依法依约核验安全评估、备案等情况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 及时采取不予上架、暂停上架或者下架等处置措施 。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 , 设置便捷有效的用户申诉和公众投诉、举报入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标明备案编号;开发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对网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 应当予以配合 , 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 。
五是明确了法律责任、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 。 违反《规定》相关规定的 , 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依据职责 , 按照《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 《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 。
【规定|国家网信办拟规定: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辟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