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现代国家一般诉诸法治与行政两种手段促进国家各方面的有效治理活动。在人工智能方面,对于私人利用人工智能手段僭行国家强力控制的权力,立法者会予以制止;而对国家权力合法使用人工智能手段治理社会,则采取鼓励或者默许态度。倘若反其道而行之,就有违公共权力的规范要求。在关乎人工智能的立法上,法律需要解决机器人的法律定位问题,确定机器人的发展潜力并予以法律规约,借鉴管控网络发展的相对成熟法规,并避免以幻想引导法律的制定。由此既避免给人工智能的发展设置障碍,同时又对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给予理性回应。在行政监管上,政府可以借助更具灵活性的方式、途径与手段。一是可以刺激科技市场的力量,有力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二是可以更为积极地进行监管,既了解人工智能行业的进展,也主动与前沿从业者对话,从而保证监管的有效性与权威性,不至于让政府陷入埋怨科技人员不了解监管必要性,而科技人员转而抱怨政府不懂人工智能技术的相互冷漠、相互敌视的两难困境。三是促使政府改进监管方式,既避免掉入过度监管的陷阱,又避免掉进监管不足的泥潭。为此,促成一种对人工智能有效促进和管控的民主治理局面,方有望实现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目标。
技术的威胁
人工智能在本质上是一种生产技术,是人类生产力发展进步的产物,无论它的智能达到何种惊人的程度——甚至可以超过人的智能,无论它是人的物化还是物化的人,终归是人的产物与技术的产物,是为人类服务而不是控制人类。在生产力的诸要素中,人工智能是生产技术,而人作为劳动者是生产力中最积极最活泼的要素,也是决定性的要素。生产技术需要向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方向进取,而不是人屈从于技术的进步。无论是人工智能的开发者、利用者、享受者,无论是个人、社会组织还是国家,都需要持有这种政治价值理念。也只有持这种政治价值理念,即技术进步服务于人民利益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工智能带来的消极影响才会得到根治。因此,当人工智能技术丛受到合理价值规范引导的时候,它不仅不会终结“人的政治”,相反会成为极大地推动人的发展的强大动力,“人的政治”也就获得重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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