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在职事业人员创业文件 估计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创业

今天来自市人社局的消息: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聘请专业技术岗位的科研人员创新创业,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机构设立创新岗位 。我市出台了新的实施意见,将于9月20日起实施!
支持和鼓励离岗创业
根据新的实施意见,科研人员在开展“双创”活动时可以申请离职创业,职称、年龄、学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水平、获得专利等不是限制离职创业的条件 。以书面形式申请离职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职 。科研人员离职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仍未实现盈利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超过3年 。脱产创业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脱产创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期限 。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职创业的期限不得超过6年 。
离职创业期间,原事业单位将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意见由创始企业出具 。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除外 。则视为通过考核,正常晋升到薪级 。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由原事业单位代为缴纳,所需费用由离职创业的企业家共同承担,缴费基数按原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
设立企业还应当为企业内的下岗失业企业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根据其工资收入确定 。脱产企业家发生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的,由创办企业申请鉴定并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待遇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脱产创业人员死亡的,原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为其死亡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 。
脱产创业人员因工负伤返回原事业单位的,经与原事业单位协商一致后,可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责任转移手续,享受原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同等待遇 。
原事业单位本科生等在职人员有同等权利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职务等级晋升,不得占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也可以在创办企业时申报职称 。取得的职称可作为回原单位后参加岗位竞争、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 。离职后创办的企业,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级,不占原事业单位优秀比例,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成绩突出的,可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在事业单位担任职能部门管理6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可以辞去科研人员职务,自主创业 。涉及承担国防、国家安全等项目和科研项目的人员离职,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
支持和鼓励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在履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工作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如果一部分
选聘期间,选聘人员享有与派出单位在职同类人员同等的权益,享有与派驻企业员工同等的获得报酬和奖金的权利 。国家和本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派驻企业选派人员的工作业绩应作为其职称评定、岗位竞争、考核奖励等的主要依据 。派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岗位竞争中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倾斜 。
支持和鼓励到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
事业单位根据开展“双创”活动的需要,经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可根据岗位设置计划,在专业技术岗位中自主设置创新岗位 。
机构根
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科研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 。在创新岗位工作期间,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作为科研人员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主要依据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科研人员倾斜 。
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双创”活动需要自主设置流动岗位,不纳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用于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 。流动岗位人员由事业单位自主引进,不与事业单位建立人事关系,其薪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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