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新规2021 创业板股票退市新规则

征求意见稿发布半个月后,退市新规于2020年最后一天正式落地 。12月31日晚,沪深交易所集体发布《股票上市规则》 《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等多份文件 。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相比,金融类退市标准变化较大,其中欺诈调查期限由3年缩短至2年,并计算了连续两年的欺诈总数,防止恶意逃废 。此外,诈骗比例由100%降至50%,诈骗总金额由10亿元降至5亿元 。

退市新规2021 创业板股票退市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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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
收紧财务欺诈的退市标准
前期退市新规征求意见稿发布后,财务造假宽泛的退市标准遭到市场诟病 。12月31日晚,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退市新规,听取市场意见,对财务造假退市标准较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大幅调整 。
具体而言,在征求意见稿中,财务退市标准明确“上市公司连续三年虚增净利润金额超过当年年报披露净利润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净利润达到10亿元以上;或连续三年,每年虚增利润总额超过当年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00%,三年合计虚增利润总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量化指标” 。
在官方发布的退市新规中,将上述欺诈期限由3年缩短至2年,并计算连续两年的欺诈总数,防止恶意逃废;将造假比例从100%降低到50%;诈骗总额从10亿元减少到5亿元 。
知名投资银行家王表示,财务造假退市标准较征求意见稿有较大调整,标准大幅提高,更合理,更具威慑力 。
对于“造假金额、造假比例”的退市标准,牛牛金融研究总监刘迪欢表示,主要原因是实践中少数公司存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严重财务造假行为,财务造假金额巨大,对投资者信心和信息披露秩序造成严重损害 。其内部组织不规范,内部控制不力,不再适合作为上市公司留在证券市场 。有必要将其摘牌,以维护市场秩序 。
【退市新规2021 创业板股票退市新规则】优化合并财务退市指标
退市新规取消了原来单一的净利润和营业收入指标,增加了扣除前后净利润和营业收入均为负1亿元以下的合并财务指标,但营业收入被市场认为容易规避 。对此,12月31日晚发布的退市新规明确表示,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无商业实质的收入应当从营业收入中扣除 。
上交所表示,退市制度改革新增的“扣除非净利润和营业收入”合并指标,指向的是没有持续经营能力的空壳公司 。防止公司通过虚构收入逃避退市 。
一是要求公司判断是否触及该指标时,应将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无商业实质的收入从营业收入中扣除 。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充分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二是负责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营业收入扣除项目是否符合要求、扣除的营业收入金额是否准确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
第三,如果公司未按规定扣除相关收益,上交所可以要求公司扣除,并根据扣除的操作决定是否对公司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本次改革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了非净利润加营业收入的组合财务指标,通过多维度描述,识别出持续亏损、收入规模小于1亿元的公司,从而更准确地代表上市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 。同时,明确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值,也解决了公司多年来通过外部输血、资产出售等盈余管理手段规避退市的问题 。此次改革后,那些长期没有主业,继续依靠政府补贴或出售资产保护自己贝壳的公司,将面临股票退市的风险;但主营业务正常但尚未盈利的科技企业,或因行业周期暂时亏损的科技企业,将不再面临股票退市的风险 。
完善减少重大违法退市限制措施
ze:15px;">退市新规还明确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主体,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
另外,对于退市新规新增的市值退市指标,新《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五)项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对于2020年12月31日股票收盘价低于1元人民币的股票,在适用新《上市规则》第13.2.1条相关规定时,新《上市规则》生效实施前后股票收盘价连续低于人民币1元的交易日连续计算;按照前述情形计算,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并被终止上市的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相关安排适用原《上市规则》及原配套业务规则 。
12月31日晚间,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采访人员问时表示,要强化退市监管力度,压实实控人、控股股东、上市公司、董监高、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责任,打击退市过程中伴生的财务造假、利益输送、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机构和个人严肃追责 。
北京商报采访人员 董亮 马换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