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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大规模进入造价咨询行业是利还是弊?
——和上《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前言
2021年6月3日《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以下简称“《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其中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国取消造价资质审批 。
虽然笔者从注册造价工程师转行律师近20年,作为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律师,在承担着中国价格协会专家、上海市造价管理专家社会责任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关注着当前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前景 。因此,作者在《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上发表了四篇系列论文,并因此获得了中国各种学科的各种咨询 。家庭谈话不一定是正确的,也不针对任何特定的主题 。仅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指正 。
7月10日,笔者在网上看到一则《重磅信息大型央企进入工程造价领域,投资30亿成立子公司》的新闻 。报告显示,2021年6月21日,由中国建筑总公司单一股东设立的中建华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将进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 。
可见,资本已经吹响了围攻成本咨询行业的号角 。其迅速的动作和巨大的投入对今天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是好是坏?作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系列的第五篇论文,本文简单叙述了作者的拙见,希望能对行业和同行有所贡献 。
font-size:15px;">一、造价咨询企业主要业务的合同性质是什么?
原有部门规章将造价咨询企业定义为“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并将相关示范文本命名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也将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定性为咨询合同 。
显然,造价咨询企业主要业务的合同性质应当定性为咨询合同 。
二、造价咨询企业与纯盈利公司是否完全相同?
造价咨询企业的主要业务是接受当事人委托以提供咨询服务 。基于该法律关系,造价工程师提供的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产品,而是以个人专业知识储备为基础的智力服务,具有一定的人身性 。
同时,一定程度上,造价咨询企业无需投入过多资金在固定资产(如机械设备、办公场所等)上 。
三、造价咨询企业能否直接创造社会财富?
一般纯盈利公司企业主要通过投入资金以运用技术、管理及劳动者等要素形成符合市场和社会的产品,直接创造社会财富 。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造价咨询企业原则上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购买固定资产和原材料等,主要提供的是造价工程师的咨询意见 。
显然,造价咨询企业原则上不直接创造社会财富,但是,咨询意见对社会财富创造有积极的意义 。
四、造价咨询企业对价属性的特点是什么?
一般纯盈利公司,如相对方不存在特定需求时,本质上双方建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 。若相对方存在特定需求,则可能与相对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无论哪种,其产品(或定作物)对价的本质是“货款” 。
而造价咨询企业提供的咨询意见,更多的成本在于造价工程师的专业知识和时间,其为相对方提供的是无形的智力成果,对价更具有“费用”的属性 。
五、采用有限公司或合伙制各有何特点?
笔者去年曾撰写过一篇论文,题为《无限连带和综合服务才是工程咨询业的方向》 。其中,笔者提出,造价企业资质取消后,以无限连带赢得客户的合伙形式和以专业特色赢得客户的有限公司可能成为咨询行业的主要发展方向 。
2000年,脱钩改制所倡导的两种形式就是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 。前者是由造价工程师作为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且该责任由合伙人连带承担,无疑对咨询成果的质量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而后者则由造价工程师作为股东进行出资,其公司注册资金对外承担责任 。
而鉴于上文所述,造价咨询企业对于固定投资的依赖不大,故注册资金的数额在实践中的意义不大,且股东是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 。
因此,笔者认为,在注册资金不占据绝对优势的情况下,无限连带对外承担责任的方式对客户更具吸引力 。
六、造价咨询企业更适合采用何种形式?
笔者认为,造价咨询企业其核心竞争力在于造价工程师的专业性 。而这种特性是无法跟随股东的股份进行继承的,因此,股东(或合伙人)必须是专业人员是保证这一特点的关键,为此,当年脱钩改制时就明确,造价咨询企业的股东必须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何况,注册资金的数额在实践中对咨询企业的发展意义不是很大 。
故,笔者认为,在确保股东(或合伙人)均为专业人员的前提下,合伙制形式原则上与造价咨询行业的特性更吻合 。
七、双“60”从设定到取消对行业是祸还是福?
双“60”是指造价咨询企业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当年基于国办发[2000]51号文制定的建标〔2000〕208号明确,造价咨询企业脱钩改制时,若采用合伙制由2名以上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合伙发起设立;若有限责任制则由5名以上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设立 。而且当时的7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号文也不存在“双60”的规定 。
然而,在2020年2月19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49号文中的“双60”条款却被删除,从而彻底取消了对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股东或合伙人的资质要求 。换言之,理论上而言,2020年2月19日之后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股东完全可能是持有100%股权的非专业人员 。
显而易见,这是资本进入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开始,而咨询企业资质的取消也为资本的长驱直入排除了最后的阻碍 。笔者认为,这对造价咨询行业的专业特点的冲击一定不小 。
八、资本大规模进入造价咨询行业是利还是弊?
资本更追求经济利益 。笔者担心,造价咨询行业在越来越多的资本的操作下,可能改变造价咨询行业的行业重心,为谋利而违背行业规则,挫伤造价工程师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当然,资本的进入必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行业的经济发展,促使越来越多的造价工程师产生更灵活的商业思维 。这也确实会对行业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笔者需要提醒,这一切均应建立在客户对造价咨询行业专业的认可和要求上 。
笔者十几年前就提出,造价咨询企业不适合过分追求商业盈利,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制可能更适合行业发展 。现今资本的大规模流入,可能冲击到造价咨询行业的专业性、独立性,最终影响社会对于行业的整体评价 。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资本的进入,造价咨询行业不应盲目乐观,在逐利的前提下更应时刻警醒 。
结语
事物都是对立统一的 。故改革之路就是寻找新的统一 。而新的统一应当具有全局性、统揽性、前瞻性,需要先进行顶层设计,然后进行有序改革 。如果进入“为改而改”的歧途,可能会使改革缺乏整体性和逻辑性,甚至发生偏离正确轨道的尴尬状态 。
本文观点观点不一定正确,也一定不全面,供大家参考 。
法律条款链接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
3、《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4、《立法法》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
5、《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第四条改制的组织形式
“中介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形式,由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投资发起设立 。具体组织形式是:(一)合伙制 。由2名以上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合伙发起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按照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对中介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责任制 。由5名以上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中介机构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
6、《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通知》(建标〔2000〕208号)第四条改制的要求:
“脱钩后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要按照《通知》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形式,改制成为由造价工程师发起设立的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的社会中介机构 。
(一)合伙制
由2名以上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合伙发起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按照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二)有限责任制
由5名以上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
【造价咨询公司上班好吗 去造价咨询公司好吗】(作者:张正勤 主任律师,转自公众号:东方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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