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采访人员注意到,办法提出网络营销的基本原则和业务资质要求。要求金融机构自行开展或委托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
办法还强调了金融产品营销多项禁令,包括禁止任何机构或个人为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禁止通过互联网面向不特定对象营销私募类金融产品;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时要分区展示各类金融产品,不得进行骚扰性营销和嵌套销售。
易观高级分析师苏筱芮告诉北京商报采访人员,这些条例将对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平台“导流”相关业务产生影响,此前相关规范的主体主要针对金融机构,使得一些互联网平台“钻空子”,从而产生监管套利空间,也使得部分金融消费者在投诉时遭遇“甩锅”。而此次办法多项规定,将能够有效弥补此前短板。
此外办法还加强了对营销合作行为的管理,明确金融机构与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业务边界和管理责任划分,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互联网平台不得违规在网站、App名称和商标中使用金融类字样;此外金融机构应当遵守金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演艺明星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等。
在于百程看来,互联网平台不得与金融品牌混同,不得使用金融字样,分区展示金融产品,都是金融业务必须持牌下的细分要求,主要是为了避免误导用户,将对互联网助贷等业务产生一定影响。这些规范之前已有所要求,目前这些现象已经在陆续整改之中。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金天则告诉北京商报采访人员,过去,很多互联网平台涉入金融业务时,均冠以“XX金融”字样,后来部分更名(或“品牌升级”)为“XX科技”或“XX数科”,但在具体展业过程中仍保留金融品牌,在与持牌金融机构合作过程中边界不清,这些问题仍有待于进一步整改。
整治之路任重而道远
根据办法要求来看,目前多家互联网平台业务已踩红线,在业内看来,一旦征求意见后办法正式施行,又一场金融营销整改风暴即将袭来……
正如金天说到,此次办法由七部委联合发布,覆盖内容全面,部门分工明确,给予市场更加清晰的监管预期。针对后续营销模式,金天指出,金融产品不同于一般性商品,从销售适当性等角度出发,直接套用“直播带货”等网红营销方式无法保证销售人员的专业资质,也难以满足较高投资门槛、风险等级产品的定向销售要求。
另对助贷业务,于百程则称,“互联网平台的优势是对于用户的触达和需求的了解,基本的互动咨询等有利于将合适的产品推荐给合适的用户,但此部分确实已经是介入了金融业务环节。个人认为比较合适的方式,是跟基金、保险等产品销售中介牌照类似,监管方可以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平台颁发助贷牌照,这样能够在持牌前提下发挥互联网平台的优势”。
苏筱芮则表示,此次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各类禁令,从产品品牌、展示渠道、营销方式、责任边界等各角度,对过往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乱象整顿,一方面旨在贯彻“金融的归金融、科技的归科技”理念,通过制度的完善来防范互联网巨头的监管套利,另一方面也是从产品销售的源头环节进行规范,有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过,整治之路任重而道远。金天提到,从行业强监管趋势看,未来至少有两方面问题值得关注。一是部分互联网平台在取得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资质后,是否可以视为普通的金融机构并进行正常的金融产品宣传?其与所依托的互联网生态母体之间的合作是否还需要特殊规范、划清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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