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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季
GRADUATION
-2021-
又一个毕业季 。梦想创业的同学朋友们看这里~沈水伟整理了一份大学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来看看吧!
01 适用对象
应届大学毕业生 。
大学毕业生是指进行高等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校的应届毕业生 。
毕业年份是指毕业的自然年份,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
02 优惠政策内容是什么?
一、限额标准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如果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36个月,下同),每户当年应缴纳的实际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依次扣除 。最高限额标准可提高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
注:上海的限额标准为14400元 。
二、年度应缴纳税款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低于扣除限额的,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为限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超过扣除限额的,以扣除限额为限 。
03 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和个体工商户登记证(未完成两证合一的,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核实是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在《就业创业证》上标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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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2021年12月31日享受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满3年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直至3年期满 。
上一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三年的,不再享受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一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不满3年且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政府扶持最新创业项目 大学生创业园扶持政策】3.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号文的通知(沪财发〔2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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