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全面提高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筑)系统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减少质量管理与施工质量的不平衡,实现质量管理的规范化,第一条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法规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GB/T50430-2007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 。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类全资、控股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及其附属工程的质量管理 。
《第四条 质量管理条例》是中国建筑总公司对建筑企业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规定,也是检验和评价建筑企业质量管理的基本标准 。挂靠施工企业应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
在质量管理过程中,第五条所属施工企业不仅要执行这些规定,还要执行其他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 。但是,当本条例的要求高于地方性法规时,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六条 中建股份的质量方针是:工艺过硬,质量重于泰山;中国建筑横跨五大洲 。
第七条's建筑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积极推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并把IS
O9001质量管理体系与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密切结合,努力实现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科学化 。
第八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积极运用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和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现代化的管理方法,提高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 。
第二章 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股份公司市场与项目管理部是中建股份系统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股份公司系统工程质量的归口管理工作 。
第十条 所属二级次施工企业总部应设立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并配置3人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所属二级次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三级次施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必须设立独立的工程质量管理部门,配置3人以上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并应专业齐全 。
第十一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和不同的施工阶段配备一定数量及相应专业的专职质量检查员,并实行动态管理:
20000m2以下的项目至少应配备1-2名专职质量检查员;
20000m2~50000m2项目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不应少于3人;
50000m2以上的项目应设置4人以上的质量管理部门,并应专业配套 。
第十二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保证工程质量管理队伍的稳定,不断充实质量管理队伍,鼓励质量管理人员参加“质量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证,努力实现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 。
第十三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明确各级质量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定期对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考核,每年累计培训不少于40个学时,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素质 。企业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业文化程度不应低于大专学历;
2.专业技术职称不应低于助理工程师;
3.必须具有5年以上的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4.必须接受定期的专业培训,并考核通过 。
第三章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
第十四条 各级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明确企业领导、企业内部管理机构、项目经理部等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具体任务、责任和权利,并根据生产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加以完善 。
第十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工程质量职责
所属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本分支机构)的工程质量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建立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培养和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建立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实施;确定和配备质量管理所需的资源;评价并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
第十六条 企业工程质量分管领导的工程质量职责
所属施工企业分管工程质量工作的企业领导,对本企业的工程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工作;组织制定并落实本企业的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工程质量教育活动;组织本企业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会议;组织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组织制定预防和纠正措施 。
第十七条 企业总工程师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所属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工程质量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 。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编制企业工程质量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技术研究工作;研究、制定解决工程质量通病的技术措施; 审核、批准重要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方案或措施;为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提供技术意见 。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
所属施工企业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是本企业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在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本企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制定本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开展各种质量教育活动;与本企业的技术管理部门共同编制本企业工程质量技术标准; 编制本企业年度工程质量创优计划及创优滚动计划并负责落实;协助项目制定工程质量策划;参与审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参加工程项目的各阶段竣工验收;组织对在施工程的质量检查并督促项目对质量缺陷的整改;负责对企业各单位、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考核评比;组织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促进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
第十九条 技术管理部门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所属施工企业技术管理部门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为工程质量提供技术保证,其职责是:
组织审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并报有关技术负责人批准;负责编制企业的施工工艺标准、质量技术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并督促各生产单位对生产操作工人的施工工艺培训和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开展以提高工程质量为目的的科学、技术研究,组织工程项目质量技术推广和攻关活动;参与工程质量创优活动,为创优工程提供技术保证;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
第二十条 经营及合约管理部门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签约工程承包条件应与工程质量承诺相一致;强化合约管理,各类总、分包的合约均应以满足工程质量目标为前提;坚决杜绝转包、挂靠、卖牌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工程质量或质量管理的经营行为 。
第二十一条 生产管理部门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严格按程序组织施工生产,在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发生矛盾时必须坚持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负责施工前向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负责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其它技术文件的要求施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提请项目技术负责人解决;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
第二十二条 物资供应部门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确定合格的材料、设备供应商;对购入的各类生产材料、设备等的产品质量负责,严把原材料的质量关,使其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工程设计的质量要求 。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按照企业质量管理决策机构的决定为项目部配置符合要求的人力资源;配合质量管理部门对本企业员工开展质量意识教育;配合质量管理部门对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评价;组织本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参加国家或地方的质量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取证工作;在确定分包或劳务队伍时,负责组织对其人员综合素质等进行考察并提出使用意见 。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 。
保证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工程质量规章制度在项目实施中得到贯彻落实;按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项目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保持其有效运行;贯彻落实企业总体工程质量目标和质量计划,并主持编制项目的质量计划,确定质量目标;组织项目有关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参加项目的工程质量专题会议;及时向上级报告工程质量事故,负责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
第二十五条 项目分管副经理(质量总监)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分管工程质量工作的项目副经理协助项目经理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直接管理责任 。
认真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保证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的各项管理程序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得到切实贯彻执行;根据企业及合同质量目标组织编制质量策划;组织项目的质量检查,对质量缺陷组织整改并向项目经理报告;组织项目的质量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出现的质量缺陷或质量通病;组织工程各阶段的验收工作;组织对项目部人员的质量教育,提高项目部全员的质量意识;及时向项目经理报告质量事故,负责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
第二十六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项目技术负责人在项目经理和企业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 。
严格执行国家工程质量技术标准、规范的各项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措施,并及时上报企业有关部门和技术领导批准;组织编制项目质量技术交底文件并进行交底;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质量技术交底的落实情况;参加项目质量验收工作;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技术原因,制定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及防范措施 。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质量检查员的质量管理职责
参加对施工作业班组的质量技术交底;每天对施工作业面进行施工质量巡视检查或旁站监督;对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每一检验批进行实测实量,组织内部质量验收和质量等级评定;会同建设方、监理方共同对每一检验批进行外部质量验收;发现施工质量存在隐患或经检查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应立即要求停止施工,并立即向项目部分管领导报告; 参与项目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组织项目操作人员开展质量竞赛活动;做好质量工作日志 。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专业施工员(工长)的质量管理职责
严格按施工程序组织施工;负责交接检验;对质量工艺和成品保护进行交底;及时安排返工;核实材料来源并督促材料选样送检;做好施工日志;记录并收集本专业的工程技术质量保证资料(原始记录),并及时反馈资料员 。
第二十九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健全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同时,对涉及项目工程质量的技术、材料、机具、设备、管理人员和分包单位等,也要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
第四章 总、分包工程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对分包方的选择、评价机制,制定选择、评价的办法并严格执行 。
第三十一条 所选择的分包方除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等级外,还应在项目所在地登记注册,并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符合《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中有关质量管理体系、岗位职责、人力资源管理、技术等级培训和考核等要求 。
第三十二条 总包单位与分包方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宜单独签订工程质量保证的专项协议,在明确的工程质量目标下,确定总、分包在开展质量技术培训、工程质量管理、竣工后的保修与服务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等各方面的双方权利、责任与义务 。
第三十三条 实行总承包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 。在项目既定的工程质量目标下,统一工程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工艺标准、技术档案编制标准 。分包方的各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均应纳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体系之中 。
第三十四条 总包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分包方的技术管理工作,对分包方编制的施工技术文件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批 。使分包方编制的技术文件全面满足总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的要求 。
第三十五条 总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参加分包方技术人员对其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 。
第三十六条 由于分包方人员不服从总包单位或监理人员的管理,施工质量低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要其赔偿经济损失外,必须及时解除分包合同并将其立即请退出场 。
对于一般性错误并造成的经济损失很小时,总包有权对分包的相关人员(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处罚额由总包方根据本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人员的处罚必须由有关人员自付罚金,不得由分包企业代付,从而对当事人起到处罚的作用,对其他有关人员起到警示的作用 。
第三十七条 总包单位应积极鼓励分包方的施工操作人员努力学技术,提高施工操作质量 。对于技术水平高,质量意识强,管理严格,成品质量好,成本低的分包班组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荣誉或物质奖励 。奖金来源应由总、分包双方在分包合同中商定 。
第三十八条 对于合法的联营项目,进入施工阶段后,总包企业应严格按上述的有关规定实行总包管理,分包方必须服从 。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业主直接发包且与总包单位无任何合约和经济关系的施工分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总包单位应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或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质量给予高度关注,当发现工程质量隐患或材料、设备存在质量缺陷时应立即通报业主,使其及时消除质量隐患,避免影响工程的整体质量 。
第五章 质量技术管理
第四十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工程技术和技术管理工作,大力开展以提高工程质量为目的的技术进步、技术创新及QC小组等活动 。
第四十一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设计施工图会审工作,确保正确理解设计意图 。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施工图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对施工图设计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问题,一经发现必须即时指出,并由原设计单位予以纠正 。
第四十二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经过审批的设计施工图及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 。当设计存在问题或由于某种原因确实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时,必须以洽商的方式向设计单位提出,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后方可施工 。
第四十三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根据所承接工程项目的规模、性质及技术特点,依据设计文件及现场条件编制具有指导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应视工程的具体情况,对重点、特殊的或具有较大技术难度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具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措施)等专项技术文件 。
1.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措施),或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措施)未获得批准之前,有关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得盲目施工 。
2.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及行业的规定,必须满足现行技术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
第四十四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依据《关于印发〈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大纲〉(试行)及〈关于加强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建企协字[2000]283号)的有关规定,认真编制、严格审批工程项目实施阶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措施),并在执行中加强管理 。
第四十五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建立规范的四级技术质量交底制度即:项目负责人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技术负责人对施工员进行施工方案、措施交底,施工员对班组进行施工交底;施工班组对作业人员进行操作交底 。另外,对于项目推广应用的新技术以及重大设计变更或方案变更时要进行相应的技术质量交底,技术质量交底必须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要时应组织进行操作示范 。
第四十六条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较大设计变更时,应及时对原定技术方案(措施)进行修订变更,对修订部分亦必须履行审批程序 。
第四十七条 对技术方案(措施)的修订变更必须依照审批程序及时办理修订审批手续 。
第四十八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根据所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必要的进一步深化、细化设计,以满足细部节点施工的要求 。
第四十九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强化对工程技术档案的管理,使工程技术档案从形成—收集—归档成为完整的体系 。不断提高工程技术档案的质量,工程技术资料必须编目层次分明,内容齐全,填写规范,数据真实,应与工程的进度同步 。
第六章 工程质量过程管理
第五十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积极贯彻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创“过程精品”的项目质量方针,落实过程管理,以工作质量保证工序质量,以工序质量保证分项工程质量,以分项工程质量保证分部工程质量,以分部工程质量保证项目的整体工程质量,使工程质量在过程中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
所属施工企业还应不断加大过程质量控制的力度,减少因返工等造成的浪费,在保证实现质量目标的前提下有效控制工程制造成本 。
第五十一条 所属施工企业对所承接的每个项目均应制定质量目标 。各项目应根据企业拟定的质量目标对项目的质量及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详细的策划 。
第五十二条 各工程项目施工开始之前既应明确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并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应的作业指导书 。
第五十三条 各工程项目应对工程质量目标进行逐级分解,特别是要将项目的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分包方、每个专业、每个作业班组 。
第五十四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材料、半成品及设备进场检验签收制度 。材料、半成品及设备进场时必须附有齐全、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各项质量保证资料,需进行复检的材料、半成品等应按有关规定取样,并将取样送交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必须及时清退出场,并做好记录 。
第五十五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切实抓好计量管理,测量、计量、试验、检测等所用仪器、设备等必须按相应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校核,超过检验校核有效期的测量、计量、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在工程中不得使用 。总包企业应加强对分包企业的管理,必须对分包企业使用的测量、计量、试验、检测等仪器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
第五十六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重视工程项目的各项隐蔽工程验收工作 。隐蔽验收之前,各项主控项目必须符合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地基验槽工作 。现场的地基验槽必须有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技术代表参加,并在验槽记录上签字 。如果地基需要处理,亦必须由勘察、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方案后方可进行,处理后仍须由勘察、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验收 。
第五十七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在加强对项目的施工前期质量策划和过程质量控制的同时,必须强化对每道工序质量的检查验收,建立必要的企业内部工序质量验收制度,并将工序质量与操作人员或分包企业的经济利益挂钩 。
第五十八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加强工程的过程检验与试验工作,严格按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 。需取样进行检验的样品,必须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机构进行试验 。
1.混凝土试块必须在现场浇捣部位取样,严禁在混凝土搅拌台或混凝土罐车旁取样 。
2.混凝土标养试块必须在标准条件下进行养护,其龄期必须为28天 。
3.抽样检验的取样率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规定,试件的代表批量必须按实际数量填入试验报告,各项与试验有关的数据亦必须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
4.需进行沉降观测的工程其沉降观测工作应有始有终,竣工验收资料中应提交具有观测结论的沉降观测报告 。
5.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的各项试验、检验与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密切相关,必须严格按有关规范、规程进行,并高度重视涉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的防雷及电气接地、消防、锅炉、压力管道等的试验与检验 。
第五十九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采取“目标管理,过程控制,阶段考核,持续改进”的动态管理方式进行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管理,施工项目应加大质量检查的频率和密度,发现问题及时改进使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
“样板制”、“三检制”等都是施工过程动态的质量控制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方法,应加以坚持和推广 。
第七章 对质量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第六十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工程质量检查与考核制度,通过对在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对已竣工工程的质量回访,及时掌握企业的工程质量状况,不断总结,不断提高 。
第六十一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工程质量管理目标考核制度,按年度逐级签定工程质量管理目标责任状,并进行严格考核 。工程质量管理目标责任状应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量化,明确对各级主要责任人的物质奖励与经济处罚,使工程质量管理与各级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利益挂钩 。
第六十二条 股份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对全系统的工程质量检查,其重点是各二级次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并对检查的结果在系统内部公布 。
第六十三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系统、本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检查重点是:
1.质量保证体系的落实 。
2.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执行 。
3.在施工程的实体质量水平 。
4.工程技术资料的填写是否规范,是否与工程进度同步 。
第六十四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对已竣工项目进行定期回访,并对回访情况进行记录 。
第六十五条 所属二级次施工企业应将每年的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质量回访情况专题报告中建股份公司市场与项目管理部 。
第八章 工程质量创奖
第六十六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在提高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全体员工开展“创品牌,树形象”的质量创奖活动,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和中建股份公司工程质量创奖活动,以此推动企业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 。
第六十七条 中建股份设立优秀项目管理奖(中建杯),以鼓励和表彰通过提高管理水平,依靠科技进步在工程质量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工程项目,同时为提高中建股份公司系统整体工程质量水平树立样板 。
第六十八条 优秀项目管理奖(中建杯),作为中建股份系统的工程质量最高奖 。凡从中建总公司渠道申报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的项目,必须首先获得优秀项目管理奖(中建杯) 。
第六十九条 中建股份公司优秀项目管理奖(中建杯)每年评选一次,具体评审要求详见《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优秀项目管理奖(中建杯)评审细则》 。
第九章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十条 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经理部、所属企业必须逐级如实向上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虚报损失 。
第七十一条 发生质量事故后,企业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认真勘察 。如有必要,应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如果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而危及人身安全或造成更大财产的损失 。
第七十二条 发生质量事故后,企业必须严格按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原因、经济损失情况、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 。
第七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事故均有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的权利及义务 。对隐瞒事故者应加重处罚,严肃处理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人的行为,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四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积极有效的质量管理奖惩机制,对于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那些不重视质量,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处罚 。
第七十五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集体(项目部),应给予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
1. 全面完成质量管理工作(项目工程质量)目标责任状确定的内容,并取得显著成绩;
2. 质量管理考核达到A级 。
3. 在工程质量创优、创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得省(市)、部级工程质量奖或国家级工程质量奖 。
4. 以提高工程质量为前提,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经实践证明使工程质量有明显提高 。
第七十六条 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贡献突出的个人应给予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
1.长期从事质量管理工作,成绩突出 。
2.主持或参与项目创优创奖并取得成效 。
3.主持或参与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经实践证明使工程质量有明显提高 。
第七十七条 质量奖的奖金来源可在企业奖励基金中列支 。符合14.2.2条第3款规定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 。
第七十八条 对于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的企业,除获奖项目的有关人员外,其企业法人或总经理主管领导、质量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等亦应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
第七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处罚或处分:
1. 未能全面完成年度工程质量目标责任状所规定的内容;
2. 质量管理考核在C级(含C级)以下;
3. 违反有关技术或操作规程的规定,造成质量事故;
4. 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导致事态扩大,使企业蒙受不应有的经济或名誉损失;
5. 发生质量事故后隐瞒不报;
6.质量低劣被建设方或用户在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对企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
7.竣工后保修服务不到位,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
第八十条 对未能全面完成年度工程质量目标责任状确定内容的处罚范围:
1. 企业领导班子
2. 企业分管领导
3. 质量管理部门领导
4. 其他有关人员
第八十一条 质量管理考核在C级以下的处罚范围:
1. 企业主要领导
2. 企业分管领导
3. 影响考核分数的有关部门的领导
第八十二条 对质量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和处分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1.经济处罚视事故等级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定,一般在300~10000元人民币,情节严重的应加重处罚 。
2.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留用、开除 。
3.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责任人的现任职务及技术职称亦应根据所承担的责任给予降级或撤消 。
4.对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中建股份所属各级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工程项目管理公司需要资质吗-,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工作内容】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建股份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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