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和吸引投资者投资产业,扩大招商引资规模,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甘肃省招商引资项目省级奖励办法》、《张掖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一、奖励原则
对符合条件的从省外、国(境)外引进,在县域内注册、投资、建设、运营投资项目的投资企业给予奖励 。每个招商项目只能认定一家招商企业,只能申请一次奖励,不允许多次申报或重复申报 。同等条件下,奖励标准有高有低 。
二、奖励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环保法规、节能降耗、行业准入规定和规划要求,且不属于禁止、限制或淘汰行业 。
(二)省外和国(境)外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县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投资建设的投资项目,并承诺生产经营期不少于10年,注册资本不减少 。
(三)项目投资企业自在我县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年内已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地成本 。以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为准,涉及外币投资的,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计算,达到奖励标准,通过竣工验收并正式投产或开业的招商项目 。
(四)项目无其他争议和纠纷 。项目建设期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未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信访事项,未发生偷税漏税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申报奖励,必须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否则不予奖励 。
三、奖励范围
本办法自发布实施之日起,省外和国(境)外外商投资企业来我县办理工商登记,投资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发展方向的下列项目:
(1)现代服务业项目,包括文化旅游、通用航空、仓储物流、科技研发中心、金融保险、集团总部、大型商品集散中心、育儿养老、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等 。
(2)农业产业化项目,包括现代丝绸之路寒旱农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农产品物流、规模化养殖场、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现代种子种苗研发繁育基地及工厂化育苗、中药材种植加工、休闲观光农业等 。
(3)生态工业项目,包括导航设备、凹凸棒土、绿色食品工业、现代煤化工、精细化工、新能源、电气工程、节能环保设备、农业机械设备、生物医药、高性能医疗设备、装备制造、数据信息、新材料等项目 。
【招商引资政府奖励政策 招商引资计划书范文】房地产开发项目、商业综合体开发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基金投资项目、功能园区开发项目、特许经营项目和政府出资的非民间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 。
四、奖励标准
(一)鼓励投资企业投资项目
1.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赣法正〔2017〕90号)、《关于印发〈甘肃省招商引资项目省级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商外字〔2018〕411号)和《关于印发〈张掖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19〕107号)规定,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及以上投产的项目,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10亿余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报省政府、市政府奖励
4.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投产开业项目,县政府给予奖励20万元 。
5.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投产开业项目,县政府给予奖励10万元 。
6.对引进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的龙头企业,除享受省、市政府的奖励外,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县委、县政府研究给予特殊奖励 。
(二)对招商引资中介人,待项目落地投产后,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奖励,其中: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奖励2万元,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3万元,1亿元以上(含1亿元)至3亿元的奖励5万元,3亿元以上(含3亿元)至5亿元的奖励10万元,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奖励20万元 。县内国家公职人员在享受奖励政策的同时,年度考核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为“优秀”等次 。
(三)对投资商及管理人员本人、配偶及子女在落户、入托、入学、医保、住房等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政策 。投资商在我县投资额度大、投资年限长、拉动作用强、有突出贡献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特殊奖励 。企业引进的高端人才按《临泽县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办法》执行 。
五、奖励资金来源和奖励方式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县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对符合规定的奖励对象,待项目建成后,根据县发改、财政、审计、统计等部门核定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予以奖励,项目投产运营后由县财政一次性兑付 。
六、奖励项目认定
(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认定 。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运营后,项目投资企业出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所核定的资产总额、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县发改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后,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额认定意见书 。
(二)项目投产开业认定 。县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项目投产或开业认定意见书 。
七、申报审批程序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投产或开业后,项目投资企业出具生产经营期限承诺书并如实填写《临泽县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
(二)项目投资企业将承诺书、申请表及下列材料一同报县招商服务中心进行初审 。以下材料须同时报送原件及盖章的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
1.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环保评估批件等);
2.项目签约合同;
3.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省外投资企业和我县新注册的企业);
4.省外投资企业在我县新注册企业的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
5.项目财务报告;
6.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认定意见书和项目投产开业认定意见书;
7.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8.涉及国有资产转让、产权股权变更等项目,须提供资产监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
(三)县招商服务中心初审后,县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初审意见及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再次审核 。
(四)县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委员会会议审定后,提出奖励项目名单及奖励金额,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
(五)公示期结束后,县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无异议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名单及奖励金额行文上报县委、县政府 。
(六)县委、县政府对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名单及奖励金额研究审定后,县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奖励资金拨付 。
(七)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报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各申报单位在每年10月底前将相关材料报县招商服务中心 。
八、组织机构
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工信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府金融办等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的“临泽县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
九、其它
(一)县发改、财政及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项目审核、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二)项目投资企业所受奖励产生的税费自行承担 。
(三)项目投资企业法人或管理层人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取消奖励资格 。
(四)《临泽县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临泽县凹凸棒石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临泽县通用航空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临泽县绿色食品加工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在有效期内与本办法同时适用,同等条件下奖励标准就高不就低 。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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