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短视频成“侵犯版权”重灾区 专家呼吁升级“算法推荐”责任规则( 三 )


原国家版权局版权司许超副司长也指出 , 如果平台利用算法推荐技术直接向用户提供作品 , 尽管打着平台的旗号 , 但平台实质上就是直接侵权人 , 不能适用避风港规定 。
在实际案例中 , 针对谷歌的算法推荐是否涉及侵权 , 意大利米兰法院曾认定 , 由于谷歌“托管了所有用户的搜索结果” , 并且经过算法“特定方式加工”后提供给其他用户 , 作为信息发布者 , 不适用避风港条款 。
其实 , 进入21世纪 , 各国的版权保护法及诉讼案例也在适应新技术的变化 , 典型代表如2005年的“米高梅公司诉Grokster”案 。
Grokster是一家利用P2P技术提供免费音乐分享及下载的平台 , 但也因此侵犯了米高梅公司的音乐版权 , 因为在美国 , 收听和下载正版音乐都需要付费 。
于是乎 , 米高梅将Grokster告上法庭 , 而后者则以“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原则”为由进行申辩 , 即“Grokster只提供下载技术 , 但没有义务管理内容是否侵权” 。
Grokster将自己塑造为“技术提供方” , 而非内容平台 , 以此逃避监管责任;不过 , 该案件主审大法官Souter则认为 , Grokster明知这种音乐分享是会导致侵权行为发生 。 在明知的情况下 , Grokster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权行为发生 , 还继续从中获取利益 , 这一行为并不适用“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原则” 。
最终 , Grokster败诉 , 这也成为新技术时代下版权保护的新案例之一 。
某种程度上 , “米高梅诉Grokster案”也展示出“通知-删除”原则的延伸应用 , 平台方不仅要做到事后预防 , 并且要在事前做好监管 , 尤其是利用技术尽可能地在源头“排除”侵权内容 。
实际上 , 在海外 , 部分视频平台已经将算法技术应用到版权保护之中 。 爱奇艺法务总监胡荟集就在研讨会上指出 , YouTube等平台都已引入了Content ID等版权过滤技术 。 通过相应的反盗版技术基本上可以做到99%以上的侵权内容屏蔽 。
胡荟集还认为 , 既然域外平台在版权保护技术上能做到上述努力 , 国内的头部算法推荐平台也完全有能力做到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琛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治理方面需要多管齐下 , 比如在交易平台嵌入较成熟的内容识别技术;作为合理注意义务的检验指标 , 传播平台设有用户上传指南;对侵权内容做多元化处理 , 比如让渡广告给权利人、处理成免费市场调查的样本 。 ”
在技术迭代的过程中 , 平台方自然可以将算法用于新的“版权保护”模式中 , 而在“通知-删除”原则难以全面适用的条件下 , 新的算法治理与版权保护标准也有希望应运而生 。
算法推荐时代下的版权治理 , 依然任重道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