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办:不得将人脸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身份认证

为了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 , 保护个人、组织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 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 国家网信办昨天发布了《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 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 , 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 。 按照数据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影响和重要程度 , 将数据分为一般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 , 不同级别的数据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 国家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 对核心数据实行严格保护 。
网信办:不得将人脸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身份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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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是《数据安全法》提出的一个重要制度 , 但是它没有规定这个制度的具体内容 , 《条例》(征求意见稿)这次把这个制度进一步具体化 , 因为数据的类型有很多种 , 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程度也不同 , 而且出现安全事件以后的危害程度各不一样 , 所以要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保护 。
网信办:不得将人脸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身份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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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专家介绍 ,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上位法有三个 , 分别是《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 。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作为行政法规 , 是对上位法规定的执行、细化和补充 , 而且进一步增强了数据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 。
不得将人脸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身份认证
针对目前网络上个人隐私信息泄露情况时有发生 , 应用程序强制用户授权否则不能使用 , 甚至出现“不让人脸识别 , 自己小区门都进不去”的情况 , 《征求意见稿》在这些问题上都作了明确规定 。
网信办:不得将人脸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身份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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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 , 数据处理者处理的个人信息是提供服务所必需的 , 不得因个人拒绝提供服务必需的个人信息以外的信息 , 拒绝提供服务或者干扰个人正常使用服务 。
网信办:不得将人脸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身份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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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在上位法中提出了处理个人信息要征得同意 , 此外还有几种特殊情况要征得单独同意 , 比如说处理个人敏感信息 , 比如说数据要出境 , 要征得个人单独同意 , 但是什么叫单独同意 , 上位法是没有定义的 , 社会上也非常关注 , 因为这涉及大家的法律义务如何履行 , 所以《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这次对单独同意专门做了定义 。
网信办:不得将人脸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身份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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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 ,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的 , 数据处理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网信办:不得将人脸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身份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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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服务类型分别向个人申请处理个人信息的同意 , 不得使用概括性条款取得同意;处理个人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 应当取得其监护人同意;不得以改善服务质量、提升用户体验、研发新产品等为由 , 强迫个人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获得个人的同意;不得通过捆绑不同类型服务、批量申请同意等方式诱导、强迫个人进行批量个人信息同意;不得在个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后 , 频繁征求同意、干扰正常使用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