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一鸣|网信办拟规定:不得将人脸指纹等作为唯一身份认证( 八 )


(二)利用平台收集掌握的经营者数据 , 在产品推广中实行最低价销售等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
(三)利用数据误导、欺诈、胁迫用户 , 损害用户对其数据被处理的决定权 , 违背用户意愿处理用户数据;
(四)在平台规则、算法、技术、流量分配等方面设置不合理的限制和障碍 , 限制平台上的中小企业公平获取平台产生的行业、市场数据等 , 阻碍市场创新 。
第四十七条 提供应用程序分发服务的互联网平台运营者 ,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网信部门的规定 , 建立、披露应用程序审核规则 , 并对应用程序进行安全审核 。 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的应用程序 , 应当采取拒绝上架、督促整改、下架处置等措施 。
第四十八条 互联网平台运营者面向公众提供即时通信服务的 , 应当按照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的规定 , 为其他互联网平台运营者的即时通信服务提供数据接口 , 支持不同即时通信服务之间用户数据互通 , 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用户访问其他互联网平台以及向其他互联网平台传输文件 。
第四十九条 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利用个人信息和个性化推送算法向用户提供信息的 , 应当对推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来源合法性负责 , 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收集个人信息用于个性化推荐时 , 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
(二)设置易于理解、便于访问和操作的一键关闭个性化推荐选项 , 允许用户拒绝接受定向推送信息 , 允许用户重置、修改、调整针对其个人特征的定向推送参数;
(三)允许个人删除定向推送信息服务收集产生的个人信息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与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五十条 国家建设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 , 按照政府引导、网民自愿原则 , 提供个人身份认证公共服务 。
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应当支持并优先使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提供的个人身份认证服务 。
第五十一条 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在为国家机关提供服务 , 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建设运维管理 , 利用公共资源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需要调取或者访问互联网平台运营者掌握的公共数据、公共信息 , 应当明确调取或者访问的范围、类型、用途、依据 , 严格限定在履行法定职责范围内 , 不得将调取或者访问的公共数据、公共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目的 。
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应当对有关部门调取或者访问公共数据、公共信息予以配合 。
第五十三条 大型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应当通过委托第三方审计方式 , 每年对平台数据安全情况、平台规则和自身承诺的执行情况、个人信息保护情况、数据开发利用情况等进行年度审计 , 并披露审计结果 。
第五十四条 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利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深度合成等新技术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
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
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保护工作机构和人员 , 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数据安全规划和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 , 对数据处理者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指导督促数据处理者及时对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