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办就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二 )


第十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模型和用户标签管理 , 完善记入用户模型的兴趣点规则 , 不得将违法和不良信息关键词记入用户兴趣点或者作为用户标签并据以推送信息内容 , 不得设置歧视性或者偏见性用户标签 。
第十一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算法推荐服务版面页面生态管理 , 建立完善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 , 在首页首屏、热搜、精选、榜单类、弹窗等重点环节积极呈现符合主流价值导向的信息内容 。
第十二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综合运用内容去重、打散干预等策略 , 并优化检索、排序、选择、推送、展示等规则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 , 避免对用户产生不良影响、引发争议纠纷 。
第十三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 , 或者虚假点赞、评论、转发、网页导航等 , 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或者检索结果排序、控制热搜或者精选等干预信息呈现 , 实施自我优待、不正当竞争、影响网络舆论或者规避监管 。
第十四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情况 , 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算法推荐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运行机制等 。
第十五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 , 或者向用户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 。用户选择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 ,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选择、修改或者删除用于算法推荐服务的用户标签的功能 。
用户认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用算法对其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 有权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予以说明并采取相应改进或者补救措施 。
第十六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 , 应当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 , 并通过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服务等方式 , 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内容 。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用户推送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内容 , 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
第十七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劳动者提供工作调度服务的 , 应当建立完善平台订单分配、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相关算法 , 履行劳动者权益保障义务 。
第十八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 应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 , 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 。
第十九条国家网信部门建立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 根据算法推荐服务的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算法推荐技术处理的数据敏感程度、对用户行为的干预程度等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
第二十条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信息 , 履行备案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