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与美国监管机构签署审计监管合作协议( 二 )


在企业跨境上市的情形下 , 为这些企业提供审计服务的本地会计师事务所一般需要在上市地注册 , 并接受上市地监管部门的监管 。 由于这些事务所可能遍布全球各地 , 上市地监管部门为对它们实施监管 , 必须通过与相关事务所本地的监管机构建立合作机制 , 开展跨境监管合作 , 这是全球资本市场的通行做法 。 如不能有效开展跨境审计监管合作 , 就难以确信相关事务所审计工作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 相关上市公司财报质量就缺少一层保障 , 会引发投资者质疑 , 甚至根据上市地法律法规 , 相关公司证券无法继续在该地上市交易 。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逐步深化 , 企业跨境上市和会计师事务所跨境展业日益频繁 , 目前 , 有超过200家中国公司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市 , 有30余家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在PCAOB注册 , 能够为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 PCAOB为履行对上述事务所的审计监管职责 , 需要与中国监管部门建立合作关系 , 实施跨境监管合作 。 同样 , 中国监管机构有需要对自身监管范围内的美国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监管的 , 也要通过监管合作机制进行 。 这是国际惯例 , 双方都需要这个机制 。 保留中概股在美上市 , 对投资者有利 , 对上市公司有利 , 对中美双方都有利 , 是一种多赢的制度安排 。 这是双方能够坐下来谈判并达成协议的一个重要基础 。
4.问:审计工作底稿在跨境审计监管合作中的作用是什么?
答: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监管 , 必然涉及到审计工作底稿 。 以日常检查为例 , 监管机构除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体系外 , 还需要抽查部分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底稿 , 以检验事务所的工作质量 。 审计工作底稿是事务所开展审计过程中 , 对其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 , 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等所作的“工作记录” 。 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功能是记载审计师是否依照审计准则尽职尽责地验证企业收入支出等财务信息准确性 , 因此一般并不包括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企业底层数据等敏感信息 。
需要说明的是 , 审计监管的直接对象是会计师事务所 , 而非其审计的上市公司 。 从跨境审计监管合作的国际实践看 , 上市地监管机构一般每年抽选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 , 并在受检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公司中抽查有代表性或有潜在审计质量风险的审计项目加以验证 , 以评估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质量 。 对于中美审计监管合作而言 , 也是如此 , 无须每年检查全部在美上市公司审计项目 。
5.问:在合作协议框架下 , 审计工作底稿如含有一些敏感信息 , 能否得到必要的保护?
答:近年来 , 我国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陆续施行 , 相关市场主体的信息安全责任更加明确 , 操作上更加有章可循 。 企业无论上市与否 , 都有义务严格遵守本国法律法规 。
近期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完善了境外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 , 对规范审计工作底稿信息安全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 进一步落实了上市公司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 , 同时为上市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依规保管和处理涉密敏感信息提供了更加细化和可执行的指引 , 有助于在满足会计审计要求的前提下做好底稿编制工作 , 并依法保护相关信息安全 。
中美审计监管合作协议将双方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和调查活动纳入合作框架下开展 , 双方将充分做好事前沟通协调 , 美方须查看的审计工作底稿等文件通过中方监管机构协助调取并提供 。 同时 , 合作协议对于审计监管合作中可能涉及敏感信息的处理和使用作出了明确约定 , 针对个人信息等特定数据设置了专门的处理程序 , 为双方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同时保护相关信息安全提供了可行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