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钱包绑定他人银行卡,居然有这种风险......( 二 )


然而 ,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是关于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 考虑到执行异议程序遵循形式审查原则 , 故该司法解释坚持了较高的外观化判断标准 。 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应坚持实质性审查标准 , 不应再仅以权利外观作为判断标准 。
CAUTION!
一般来说 , 对于“账户借用”排除执行异议之诉类案件 , 案外人的主张符合下列条件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是存在真实的借用账户事实;
二是账户内资金已特定化;
三是案外人对账户内资金享有排他控制权;
四是申请执行人对账户内资金不享有信赖利益 。
上述两则案例均存在微信财付通账户借用的事实 , 但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 , 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微信账户资金是否具备特定化特征、案外人是否对账户资金享有排他控制权 。
在案例一中 , 一方面 , 该微信账户是刘某以自己手机号注册 , 微信号是刘某姓名全拼 , 由刘某实际控制使用 。 微信账户资金的使用只能由刘某通过输入微信支付密码进行收付款 , 不需要经张某银行账户授权 , 也无须输入银行卡支付密码 , 可以认定刘某对微信账户资金享有排他控制权 。 另一方面 , 刘某微信账户资金均系刘某与其朋友间的资金往来 , 未进入张某银行账户 , 也没有与张某银行账户发生过任何经济往来 , 该微信账户资金与刘某具有密切关系而符合了特定化特征 。 因此该案支持了刘某的诉请 。
案例二则显示魏某微信账户中与其原公司客户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 , 该资金往来是否仍属原公司或老板于某的收益?魏某离开公司后其是否与原公司做了明确切割?对这些问题 , 魏某并未提供有效证据 , 无法证明其微信账户资金与原机械公司或老板于某无关 , 该账户资金不具有特定化特征 , 法院据此认定魏某对微信账户资金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 。
(江苏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