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互联互通的未来期待( 二 )


同时 , 当前互联网红利越来越枯竭的时代 , 对于阿里和抖音都瞄准了微信这块流量宝地 , 我们可以想象未来将有大量的抖音视频和各类电商链接在微信当中分享 , 其中来着很多的用户自主分享 , 而在这个过程当中 , 用户满足了自身的权益 , 而除了微信以外的平台都乐享其成 , 相当于用户成为了“自来水” , 当然也不排除有着各种微信分销的用户在其中 , 而微信对于诱导分享、用户裂变、三级分销等等都是很谨慎的 , 这对于微信而言无疑增加了很多监管成本和风险 ,
从商法的角度看 , 有着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 。 因此抖音和阿里签订了商业协议抖音帮助阿里进行推广 , 但是微信平台可能在开放后成为分享流量的平台 , 但是并不能从中得到回报 , 无疑这有些显失公平 。 从经济学角度看 , 对于微信而言其他的平台可能具有一定的负外部效应 , 经济学对此的看法就是需要明确产权通过交易来解决问题 , 比如说排放污染的工厂可以通过征收排污税或者和受到负外部性影响的单位通过协商交费来解决 , 对于微信而言有公域和私域之分 , 对于微信的用户而言也有着不同的需求 , 但是从交易的角度看微信官方有没有产权微信代表用户来和其他平台进行公平交易 , 从而获得合理的商业回报 , 这样的商业回报应该如何才能合理 , 又如何合理普惠微信用户?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 也因此官方确定了合力推进的原则 。
从监管风险的角度 , 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当中明确指出 , 平台 , 本指南所称平台为互联网平台 , 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 , 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 , 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 。 而从近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内容来看, 平台的责任有所加重 , 对于平台上的内容 , 互联网企业有责任进行监管 。 如果在互联网行业相互开放后 , 各类在微信等平台上分享的内容急剧增加 , 这无疑会增加平台的监管责任 , 也会增加平台的监管成本 。 在互联网行业的互联互通后 , 各类链接的转移可能存在恶意软件、网络欺诈等各类信息的增加 , 这也是平台互联互通的顾虑所在 。
就国际案例来看 , 2020年12月 ,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Facebook提起的反垄断诉讼中 , 就曾对Facebook拒绝向竞争对手开放API(应用程序接口)以及禁止获得API开放授权的第三方应用与其竞争对手进行互操作的行为提出指控 , 认为该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维持垄断地位 。 2021年6月28日 , 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驳回了FTC提交的起诉状 , 对于FTC的上述指控 , 法院指出 , 任何公司都没有义务帮助竞争对手 , 经营者有“拒绝与其他公司交易的权利” 。 我国的数字经济发展趋势是保护企业的自主经营权益和市场化原则 , 国外的案例值得参考 。
从当下来看 , 工信部官方已启动互联网行业专项整治行动 。 会重点整治恶意屏蔽网址链接和干扰其他企业产品或服务运行等问题 , 对屏蔽网址链接的整治主要针对两个场景 , 其中之一便是即时通信领域 。 也就是说 , 微信、QQ、钉钉、飞书等软件 , 无正当理由不得屏蔽第三方合法网址链接 , 用户在点对点通信场景下发送的网址链接必须能够直接识别并访问 。
从用户角度来说 , 互联互通也可能造成新的问题 , 比如一些用户不同意不同软件之间的任意链接分享或者转发 , 举个例子来说 , 一些用户并不喜欢某种特定的短视频分享 , 但是互联互通的话对这类行为就会没有限制 , 那么用户可能也缺少了选择的权益 。 那么是否可以在实施互联互通后 , 平台在设置用户选项时增加可以不接受特定平台链接的选项 , 从而将选择权赋予用户 , 也可以通过软件算法设置转移链接内容的分级制度 , 自动屏蔽不愿打开的其他平台的链接 。 同时面对未来互联互通后链接的增加 , 也需要完善相应的投诉制度 , 在尽量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增加用户的投诉窗口 , 从而打击不合规的分享链接行为和链接内容 。 因此腾讯的这个设置应该说是尊重了用户个性化的使用权 , 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进行推进 , 但是也需要设置合理的分级投诉机制 , 优化投诉窗口体验 , 同时不断优化算法模型从而能更好自动化屏蔽链接 , 如何设置好外链提供平台的管理有效性设立信用分级需要精细化 。 据了解 , 2021年至今 , 微信收到的外链相关用户投诉中 , 骚扰、欺诈、诱导为被投诉次数最多的三种类型 , 三者加总占据总投诉量的77% , 可见微信面临着很大的管理压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