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不得以拆封为由拒绝退货
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 , 截至2021年12月 , 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0.32亿 。 正是为了治理网购中的痛点、顽疾 ,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 进一步完善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 对于“拆封不可退货”的霸王条款给予了明确回应 。
《规定》第三条规定 , 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 , 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此规定将有利于解决现实中‘七日无理由退货落地难’的问题 , 对‘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实际执行再添保障 , 也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李丹解读说 。
此外 , 《规定》第一条还对“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 , 并作兜底性规定 , 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 据悉 , 《规定》自3月15日起正式施行 。
部分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对于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
绝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 ,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二)鲜活易腐的商品;(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
李丹表示 , 对于上述商品经营者在网店销售时应当进行明确的标注告知 。
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 ,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 , 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 , 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
李丹表示 , 对于这些商品 , 网店经营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 , 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 , 否则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
“除了上述情形外 , 其他商品原则上均应当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 前提是保证商品完好 。 ”李丹说 。
来源:北京日报、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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