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联盟的特点是什么,欧盟的具体特点、比如说组织形式、决策形式等等?

欧盟组织的性质是地区性、政府间、综合性的国际组织,是欧洲政治经济一体化的组织 。


欧盟由27个欧洲国家组成,主要职能是协调各成员国的关系,清除各国间的壁垒,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维护欧洲的团结与进步,并进而为世界和平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

欧洲联盟的特点是什么,欧盟的具体特点、比如说组织形式、决策形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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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具体特点、比如说组织形式、决策形式等等?
【欧洲联盟的特点是什么,欧盟的具体特点、比如说组织形式、决策形式等等?】欧盟是一个由27个主权独立的国家组成的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 。
但欧盟没有自己的军队,而欧盟各国有各自的军队 。
《欧盟宪法条约》是欧盟的首部宪法,其宗旨是保证欧盟的有效运作以及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顺利进行 。宪法取消了过去20个领域的一票否决制,而代之以在绝大多数领域实施有效多数表决制,从而确保将来欧盟的决策过程不会因为个别国家的不同意见而停滞不前 。根据条约规定,在大多数情形中,所谓多数是指支持某项决策的参与国超过半数,且能够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欧盟总人口;如宪法并未要求欧盟理事会或部长理事会根据欧洲委员会提议做出决策,或者欧盟理事会或部长理事会并非根据欧盟外长动议做出决策,则所需要的多数被定义为参与国的三分之二多数,且能够代表五分之三以上的欧盟人口,但在共同外交与安全防务、税收、社会保障等领域,各成员国仍保留否决权和自主权 。
欧盟在结构组织方面,设立欧盟理事会主席 。宪法第I-21条规定,欧盟设立欧洲理事会常任主席职位以代替现行的半年轮值主席国制度 。主席由理事会以特定多数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半,可以连任一届,其主要职责包括主持欧盟理事会并推动其工作,尽力维护理事会内部凝聚力和共识等等 。宪法还规定,在不损害欧盟外长职权的情况下,理事会主席有权以自己的身份在有关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问题上代表欧盟 。主席不能同时在成员国任职 。
改革欧洲委员会现行组成方式和运行制度 。根据宪法条约,欧洲委员会将由现行的单一组成制变为双层制 。宪法第I-25条规定,欧洲委员会应由一个主席团组成,包括其主席、联盟外交部长/副主席、根据等时轮流制度在成员国中遴选之十三名欧盟委员 。以上委员享有表决权 。除此之外,欧洲委员会主席应从根据某些适用于该届成员的标准遴选出来的、来自其他成员国的人士中,委任无投票权之委员 。此种安排计划从2009年11月1日起生效 。
设立欧盟外交部长 。宪法第I-27条规定,欧盟理事会依合格多数原则,在得到委员会主席同意后,任命联盟外交部长 。联盟外交部长有权实施联盟共同外交与安全防务政策,并应部长理事会之令就共同外交与安全防务政策提出建议;外长同时兼任欧盟委员会副主席,负责处理欧盟对外关系以及协调欧盟对外行动的其他方面 。该职位实际上将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防务高级代表与欧盟委员会外交委员这两个职务合二为一,统一负责欧盟的对外关系 。
扩大欧洲议会的权力 。根据宪法规定,议会拥有批准对欧盟外长和所有欧盟委员会成员任命的权力,欧盟委员会主席的人选也须得到议会多数票的通过 。议会除履行宪法规定的政治控制和咨询职能外,还与部长理事会共同制定立法,履行预算职能 。此外,在内务、司法与贸易上,欧洲议会也获得了更多的权力 。为保障人口少的成员国权益,宪法规定欧洲议会的议员人数不能超过736名,欧洲公民的代表应按比例递减,每成员国不得少于4人 。
此外,条约还要求成员国毫不动摇地根据忠诚和互助的原则支持欧盟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成员国必须尽其所能落实共同防务政策,其最终目标是发展欧盟共同防务 。在防务和反恐方面,宪法条约还有类似“军事同盟”性质的条款(第I-42条团结条款、第Ⅲ-231条连带责任条款),规定一旦某成员国受侵略或恐怖袭击,其他成员国必须提供包括军事资源在内的援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