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Facebook将被分拆?别把反垄断想的太简单了( 二 )


Facebook反应激烈:第一,FTC关于反竞争效果的表述都是揣测,缺乏实质性证据,第二,假定Facebook彼时没有这两起收购,FTC也不能证明美国PSN市场会发展得比现在更好;第三,FTC当初依据《克莱顿法》第7条,无条件批准了这两起收购,如今的重新起诉是虚伪的。
Boasberg法官还是那个态度,依旧认为FTC“充分”指控了“垄断维持”的两个构成要件:(1) Facebook在美国PSN服务市场上具有垄断力量;以及(2) 该公司通过反竞争的收购行为故意维持这种力量。
三、封禁竞争对手
FTC的第二项行为指控提出,Facebook通过平台政策,阻止其他一些被其视为威胁的应用程序与其互操作,构成“垄断维持”,请求法院下发禁止令,强制Facebook不得封禁竞争对手的API接口。
2021年6月28日,Boasberg法官在首次驳回FTC起诉书时表示,即便是构成基础设施的平台,也没有任何义务帮忙竞争对手。
此番他再次重审,Facebook拒绝向其竞争对手提供API接口的一般政策并不违法,即便Facebook撤销竞争对手的API权限(之前向其提供访问权限)的具体事例可能涉嫌违法,但最后一次事例发生在2013年,因此不存在Facebook“正在违反”或“即将违反”反垄断法的情况(注:Facebook在2018年12月放弃上述平台政策),法院无法针对过去的行为向Facebook颁布禁止令,也不会支持FTC像特洛伊木马一样偷袭法庭。
按照Boasberg法官的规划,在此后的简易判决中,他将驳回FTC的这项行为指控。
FTC接下来有权要求证据开示,这是一个找到相关证据并获得让步和承认,以尽量减少争议问题的诉讼程序。证据开示之后是实体审判阶段,主要围绕Facebook的上述两起收购是否构成“垄断维持”,最终Boasberg法官决定是否支持FTC的请求,分拆Facebook。
按照合理原则(The Rule of Reason)项下的分步式举证规则,我们大胆预计,FTC的举证与Facebook的反驳注定是一场鏖战:

  1. FTC初步证明了Facebook在美国PSN市场具备垄断力量,并且从事了导致竞争损害的反竞争行为,举证负担转移给Facebook;
  2. 如果Facebook证明FTC相关市场界定错误,自身缺乏垄断力量,FTC败诉;如果Facebook证明自己并未从事反竞争行为,以及(或者)该行为不具有竞争损害,FTC败诉;如果Facebook上述举证均未成功,还可以证明其反竞争行为具有某个促进竞争的正当理由,此时举证负担转移给FTC;
  3. FTC继续举证Facebook该等正当理由原本可通过一个对竞争限制性更小的替代方式实现,即这种替代方式基本能带来相同的效益,并且效益大于竞争损害,甚至不存在竞争损害;
  4. 法庭最后要考察反竞争行为与正当理由,抑或替代方式与正当理由,并试图对它们进行“平衡”,以评估净的反竞争效果——是否导致产出下降、价格上涨等损害消费者福利的情况;
  5. 如果FTC穿越层层关隘,证明了Facebook构成“垄断维持”,法庭将评估分拆Facebook的救济请求是否妥当。
分拆是一种畸重的反垄断救济手段,在美国反垄断历史上,上一个被分拆的巨头是AT&T;,距今已有38年历史。2001年,同样是美国联邦哥伦比亚特区(D.C.)法院,初审判决将微软一拆为二,但上诉法院以7:0的一致投票,裁定案件发回重审,该案以微软与司法部和解告终。
当前分拆Facebook等互联网平台的呼声甚嚣尘上,但历史经验表明,这不一定是最佳手段。
Hugh H. Macaulay系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前任首席经济学家,他分析了美国历史上6起适用分拆的反垄断案件,从最早的标准石油到晚近的AT&T;,其中5起没能促进竞争,3起对所属行业的产出、价格、利润没有影响,甚至派拉蒙在1948年被迫分拆发行和院线业务之后,每张电影票的平均实际价格在20年内还有所上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