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上海印发《新时期促进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二 )


第七条 加强高校人才培养能力建设。推动在沪高校开展微电子学院和“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建设,积极创建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推动在沪高校增加微电子、软件相关专业本科生、研究生招生名额。推动本市集成电路生产线和中试线向微电子学院开放并提供学生实践岗位,推动有关高校将其列入相关专业硕士、本科生生产实践课程。(责任部门: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
第八条 建立软件人才职业资质认证与职业能力评价衔接机制。支持操作系统、数据库、信息安全、项目管理等国内外知名软件职业资质认证等级与人才职业能力评价对应衔接,并按照条件配套相关人才政策。(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三章 企业培育支持政策
第九条 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集成电路和软件重大项目,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一)对于零部件、原材料等自主研发取得重大突破并实现实际销售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重大项目,支持比例为项目新增投资的30%,支持金额原则上不高于1亿元;
(二)对于EDA、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息安全软件重大项目,项目新增投资可放宽到不低于5000万元,支持比例为项目新增投资的30%,支持金额原则上不高于1亿元;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市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工艺产线应用的流片服务,相关流片费计入项目新增投资,对流片费给予30%的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高于1亿元。
通过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临港新片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张江科学城等专项资金,加大联动支持集成电路、软件重大项目的力度,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综合协调。本市集成电路产业规划布局重点区域所在区政府应设立集成电路发展专项资金。(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上海科创办、市财政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政府、嘉定区政府)
第十条 加强集成电路中小设计企业产能保障。建立集成电路中小设计企业应急保供联席会议机制,积极推动本市支持建设的集成电路生产线和中试线开放一定产能,优先服务承担国家技术攻关任务或研制重要产品的中小设计企业产能需求。(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 优化软件创新平台培育机制。试点采用先自发组建、后择优支持的竞争性机制,在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等领域,培育若干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支持创建国家级创新平台。推进本市软件企业园区积极创建中国软件名园。(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
第四章 投融资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继续扩大集成电路产业基金规模。本市国有投资平台企业、相关园区开发平台联合增加对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基金募资支持。通过市场化方式,继续做大做强集成电路设计基金。引导本市设计企业共同发起或参与设立上海集成电路产线投资基金,参与投资本市集成电路新建产线。(责任部门和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浦东新区政府)
第十三条 创新信贷支持和软件行业融资方式。实施本市集成电路优惠利率中长期信贷专项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并购贷款、债券融资,以及企业为参与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和装备材料基金出资而发行的债券,给予长期优惠利率信贷专项贴息。依托上海“信易贷”、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和“银税互动”等,支持银行开发软件企业特色融资产品。(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